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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条文来源于烟台开发区管委网站(2018年5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3年)。
关于促进居住区级农贸市场发展的实施意见
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贸市场的规划发展,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积极探索管委引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的新型农贸市场发展模式,体现农贸市场便民、惠民的公益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商务部等13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总结我区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经营的经验教训,借鉴先进地区的做法,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商业网点规划(2015-2030年)》确定并经批准新建的居住区级农贸市场(或称社区菜市场)。
第三条 农贸市场建设内容主要包括:蔬菜、果品、粮油、干货调味品、水产品、禽蛋、畜禽肉、豆制品、熟食、副食品、小百货等品类商品销售区,以及配套的管理服务设施、设备。
第四条 农贸市场建设应符合《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实施标准化菜市场示范工程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290号)、《商务部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商建字〔2009〕88号)文件和市区相关规定,其中:
(一)农贸市场建设规模,按照建筑面积100-150㎡/千人的标准,结合周边服务居民合理配置,不得低于4000㎡。
(二)农贸市场设置应以建筑物的一层为主,合理布置。
(三)停车场执行不低于2个停车位/100㎡建筑面积的标准,并根据标准统筹规划地上和地下停车场。经营业户车辆停放和货物装卸区应合理规划设置在地下停车场的适宜区域。
(四)垃圾处理应采用压缩站模式。
第五条 农贸市场用地性质为商服用地,需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起拍价格按照该农贸市场所在地块商服用地评估价格80%执行。
第六条 农贸市场可由管委国有企业(以下称国有企业)投资建设;国有企业以参股方式与社会投资方共同设立主体公司投资建设;择优确定社会投资方投资建设,国有企业认购其中部分房产。以上投资建设方式,均应与投资促进部门签订投资协议。鼓励以连锁经营方式开发、建设、运营农贸市场。
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农贸市场,由国有企业直接经营或委托专业机构运营管理。
国有企业参股投资建设的农贸市场,国有企业持股比例一般不高于30%。国有企业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主要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监督市场运营方的运营活动;对随意抬高房租、环境卫生、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等关系公共利益的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但须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
社会投资方投资建设的农贸市场,国有企业认购其房产比例一般不高于30%,具体位置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依市场的设计布局、地角优劣,与投资方按比例成块分割。认购价格按照评估价和审计后成本价格的150%二者孰低的原则执行。认购款分三期支付,开工建设后支付50%,建成后支付30%,交付后支付剩余20%。国有企业认购的部分房产可以自主经营,也可以委托投资方经营。
对运营效果好、社会满意度高的农贸市场,可将国有企业享有的增值的一定比例奖励给投资方或运营方。
第七条 农贸市场须由投资方持有不低于70%的房产、自主经营或委托有运营能力的专业机构运营管理,该部分产权不得出售、转让、担保、整体出租;其中对外出租部分,每个租期不得超过5年。
投资方自持房产因自身融资确需抵押的,经征得管委同意后可以将自持部分进行抵押,但抵押比例不得高于自持房产的40%。抵押结束后,抵押权人取得该部分抵押房产的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再行分割处置。
第八条 对符合本意见要求的农贸市场,给予以下扶持:
(一)给予农贸市场所在地块商服用地评估价格20%的固定资产投资补贴。
(二)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包括天然气配套费。
(三)自农贸市场建成运营之日起连续5年,给予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扶持;房产税等其他扶持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农贸市场在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同时,不影响享受其他扶持政策。
第九条 农贸市场规划选址、论证工作和相关协议签署、履行及本意见执行中的监督工作由商务部门负责,投资协议洽谈及履约工作由投资促进部门负责,功能布局、建设、验收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街道(镇)、财政、住建、安监、公安、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第十条 本意见由商务局、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5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