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征收邹家、于家滩地块 莱山将增住宅供应
烟台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烟征公告〔2017〕2006 号
为提供烟台市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烟台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置范围:滨海路街道办事处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邹家村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2位置范围:滨海路街道办事处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于家滩
用途:住宅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烟台市莱山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Ⅰ级区片每亩补偿10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烟台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257号)规定执行。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莱山区滨海路街道办事处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烟台市国土资源局莱山分局会同莱山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7年10月10日至2017年10 月27日由烟台市国土资源局莱山分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莱山区滨海路街道办事处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成片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烟台市莱山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徐晓东 ; 联系电话:6890560。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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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
鲁政字〔2015〕286号
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请示》(鲁国土资呈〔2015〕324号)收悉。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20号)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农用地中的基本农田1.2;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
二、《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你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12〕288号文件确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三、对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以前已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
四、你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按照同地同价、维护权益的原则,严格执行规定标准,确保征收土地补偿程序合法,补偿资金到位,依法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今后,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9日
抄送:省政府有关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29日印发
附件:2016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