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开发商于1月7号与物业办理交接手续,但业主4月份才放贷,请问1月7号到4月份这期间的物业费应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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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此回复: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根据“关于印发《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烟价〔2015〕79号)”第十一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收费从开发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详情可向当地物价部门反映咨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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