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今日向社会征求意见,拟对收费期限作出调整: 收费高速公路偿债期按实际偿清债务所需时间确定,各省实行统借统还;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偿债期、经营期结束后,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二)有关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收费公路
收费公路中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长不得超过15年,但是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市区长不得超过20年。
特许经营公路中的一级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的经营期限长不得超过25年,但是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区市长不得超过30年。
收费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独立桥梁、独立隧道等在偿债期限或者经营期限届满后必须终止收费,其剩余 债务经审计后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此前,按照2004年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分别为长不得超过20年、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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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长不得超过20年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是2004年8月18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一个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2015年3月11日,高速公路收费办法将修订,将进行体制性改革,将加强收费公路的管理。
按现行条例规定, 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还贷公路收费期限,长不得超过20年。
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长不得超过30年。
收费公路统计公报:2013年收费公路亏损661亿元
2014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公布《2013年收费公路统计公报》,2013年收费公路亏损661亿元,自2011年至2013年,收费公路的负债额度持续增加。交通 认为,中国目前仍处于高速路迅速发展阶段,公路负债额度还会增加。为减少负债额,部分收费年限到期的高速路持续收费或将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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