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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航:物业税不宜设起征点 对房不对人

房天下博客  作者:陈航  2009-06-15 12:58

[摘要] 起征点问题,是我和其他一些专家在物业税上的主要不同观点。当前业界流行的观点,包括北大的徐滇庆教授提出的“北大方案”,建议每个居民有一定的“个人起征面积配额”。

如果房产是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业主,比如中石油上海办事处买了10套房产,那么中石油公司的“起征额度”是多少,很难确定。在美国,设立公司非常容易,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很多的房产,是由一个空壳公司作为业主设立的。多说一句,给中国的一些不愿透露身份的业主出个点子,你们也用这个方法,也避免通过身份证连接房主的调查了。中国的公司设立很难,可是境外的公司却很容易。

举个具体的例子,如果我的房产100平米,家里有3口人,可以得到总“配额”60平米,省下40平米缴税,那么我在我家的户口本上再加上2口人,比如我在老家的亲戚,或者先借用我们单位当前租房的小张小刘的“配额”。如果人脉广,大概找到10个人的配额不太成问题。而人脉广,资源多的,恰恰是手里拥有多套房产的地方社会强势群体。这也是徐教授担心的,征房税的主要阻力来源于地方官员的原因。

可见,“个人起征面积配额”会产生一个“配额交易市场”,引起税收麻烦。

其实事情完全可以大大地简单化,关键是,取消了这个“物业税起征额度”,很多问题迎刃而解。物业税的制度,要简单通用。简单的系统,比复杂的系统好。

有人愿意卖大房,有人愿意卖小房,有人愿意租房不买房。物业税,可以按照房产的收取。

一个房产一个税,账单发到房产。不设起征点,只看房子不看人,只要交了物业税,不管是谁来付的账单,都可以。这样的办法,好理解,好执行,阻力小。

各种情况的业主会感受到公平对待,会有比较平和的反应:

对于一般的业主,只要税率合理,会乐意缴税的。这是大多数。

对于灰色收入房产业主的,一般业主愿意交税了事。以一般的心态,应该不愿把事情搞大。

对于特别的情况,如家庭收入少,人口多,可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启动政府的物业税申诉调节程序,单独处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至于鼓励民众买房,可以用放宽套房的贷款来调节,可以在个人所得税中给予部分退税,这比用物业税调节要有效得多。重庆今年年初曾经试行过类似的办法,可以深入研究一下。也可以用个人所得税来补贴平民的套房产的贷款。

所以,不设“物业税起征点”,一视同仁,对于政府,业主都容易推广和实行,也比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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