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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3宗土地成交 6.3亿投资落于开发区|条件:严禁建住宅

王木木2017-10-02 15:46:02

[摘要] 10月2日10:00挂牌截止的开发区3宗工业科教用地,到期后全部未经竞价底价成交,土地使用条件是投资强度不低于2.46、0.288、3.59亿元——合计6.3亿元投资落于开发区。

    烟台今日成交3宗土地 6.3亿投资落于开发区 周边楼盘及报价

    房天下数据监控中心,烟台市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显示,10月2日10:00挂牌截止的开发区3宗工业科教用地,到期后全部未经竞价底价成交,分别由烟台宏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希尔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烟台路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竞得,楼面地价分别是228、184、185元/平,土地使用条件是投资强度不低于2.46、0.288、3.59亿元——合计6.3亿元投资落于开发区。

    后2宗工业用地,规划条件通知书中限制:厂前区比例:<7%(厂前区比例为工业项目用地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土地面积与项目总用地的比值)。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A-25地块(开发区厦门大街以东、湘潭路以西),4.6万平科教用地,总投资强度至少2.45亿,建筑面积不超过60310.64平。周边无新楼盘在售,较近的只有通用富馨佳苑(4600元/平)。

    A-40地块(开发区高雄路以西),工业用地,烟台希尔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拿下,5437.5平共计2882万元投资用于公司现址向东扩建。周边楼盘是聚创新城(6500元/平)与业达科技园。

    B-32地块(开发区无锡路以东、贵阳大街以北),工业用地,烟台路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拿下,6.8万平共计3.6亿投资用于公司现址向南扩建。地块东南方向是中建悦海和园(高层8500元/平)与招商马尔贝拉(别墅15500元/平)。

    三宗地块的拍卖详情与规划条件通知书>>

    土地使用条件及要求

    一、本次宗地出让年限:工业、科教为50年

    二、本次出让宗地为净地出让,指原土地使用权已由出让人收回补偿并注销登记,地上建筑物已拆迁完毕。

    三、本次出让宗地,其宗地内外的基础设施配套按照《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烟开【2005】19号)、《关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办法〉的补充规定》(烟开住建【2012】3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出让宗地开发建设要根据规划、人防有关规定进行。

    五、本次出让宗地实际出让面积及四至,最终以国土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证内所附的《宗地图》界定的为准,宗地成交价不变。

    六、竞买人应认真勘察和了解出让宗地实际情况,宗地内如有河床、地下河道和地上、地下各种管线、高压线路、通讯及人防设施等影响宗地开发建设需要搬迁改造的,或按规划需要搬迁改造的,由竞得人负责搬迁改造,费用自理。

    七、如果规划设计方案已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宗地,在出让活动结束5日内,由宗地竞得人按国家规定的规划设计收费标准向设计单位另行支付方案设计费。没有宗地规划设计方案的,竞得人应按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等,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方案设计,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八、出让宗地的开发建设,竞得人须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有关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开发建设。

    九、竞得人应按《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社区消防建设。

    十、本次出让宗地均以净地出让。

    烟G[2017]5004号宗地产业类型须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54-2011)中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投资强度不低于5300元/平方米,开发时限为18个月;

    烟G[2017]5009号宗地产业类型须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54-2011)中的电子器件制造业,企业投资强度不低于5300元/平方米,开发时限为18个月;

    烟G[2017]5012号宗地产业类型须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54-2011)中的通用零部件制造业,企业投资总额不低于5300元/平方米,开发时限为18个月;

    出让宗地的开发时限,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开工之日起计算。

    十一、竞得人须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并不得收取费用。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十三、竞得人将宗地开发完成,须经相关部门验收,经验收符合挂牌出让文件和土地开发建设等方面管理规定和要求的,退还履约保证金(含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文件》规定或未按规划、住建、消防、人防等有关政策规定开发利用土地的,则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置,视情况,没收履约保证金、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给出让人造成损失的,还须赔偿出让人损失。

    十四、出让人对本《土地使用条件及要求》有解释权,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件与之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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