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根据《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文件,决定对张某某被骗案中被冻结的部分涉案资金46172.00元进行返还。公示期为三十日,期间相关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异议。

为有效保障电信网络诈骗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减少他们的经济损失,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据中国银监会与公安部共同颁布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决定对张某某被骗案件中部分被公安机关冻结的资金实施返还。
此次返还涉及的冻结账户为6235687000001287727,账户持有人为宝显文,返还金额确定为46172.00元。从即日起,公示将持续三十日。在此期限内,任何与该账户相关的受害者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如对资金返还有异议,均可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进行申诉。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将审核所有提出的异议,若异议成立,将暂停此次资金返还。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分局将按照规定执行资金返还。
公众如有疑问,可拨打联系电话0535-7903251进行咨询。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承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确保资金返还过程的公正透明,维护所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