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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三年8640元!芝罘、莱山区要给这些无房人群发钱啦!

王木木2020-06-03 09:28:26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6月1日在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刊登《【意见征集】关于公开征求《市中心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租赁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本细则,如果您是在芝罘、莱山两区(以下简称‘市中心区’)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符合相应要求,就可以申请每户每月240元的住房租赁补贴(累计不超过36个月)。

每月240元,36个月算下来足足8640‬元!

征求意见稿共18条,分别是依据、 适用范围、 职责分工、 实施方式、 新就业职工申请条件、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 概念界定、限制条件、申请程序、签订补贴协议、 补贴发放、动态管理、 停发补贴的情形、单位变更情形、 超期保障、违规处罚、 违纪处罚、施行时间。

意见征求期截至2020年6月9日。

本文为您摘录政策要点,详情请以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为准:

对于新就业无房职工来说,需要同时符合这5个条件:

  • (一)具有市中心区居民常住户口或持有合法有效的本市居住证;

  • (二)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自毕业起不满5年;

  • (三)在市中心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并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 (四)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35900元;

  • (五)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产权房屋且已租赁住房居住。

对于外来务工人员来说,需要同时符合这4个条件:

  • (一)持有合法有效的本市居住证;

  • (二)在市中心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劳动合同签订一年以上并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

  • (三)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35900元;

  • (四)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产权房屋且已租赁住房居住。

家庭年收入不含父母收入:

本细则所称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夫妻双方及同户口未成年子女。其中,单身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本人。本细则所称人均年收入,按申请家庭的可支配收入计算。本细则所称无自有产权房屋,其认定标准按照《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发〔2018〕18号)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按要求提供住所的不得申请: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与其他住房保障方面的政策不得同时享受。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并向申请人提供了宿舍、公寓等居住场所的,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申请程序补贴的程序: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并集中向注册地所在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报。具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交易中心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布申请条件、受理方式、截止时限以及相关政策标准。

(二)用人单位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 1.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书(网上下载);

  • 2.申请人及配偶、同户口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复印件以及婚姻状况证明或承诺材料;

  • 3.用人单位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和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

  • 4.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声明;

  • 5.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材料;

  • 6.用人单位就相关申请信息真实性出具的书面担保。

新就业无房职工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夫妻双方不在同一个单位就业的,可自行选择其中一方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但不得重复申请。

(三)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填报信息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的,在网上向注册地所在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集中申报,上传申请材料和包含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用人单位证照扫描件。

(四)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填报信息的准确性;通过与公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商品房预售等信息系统联网查询等方式,核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信息;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形。

经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或申请人可自行在网上打印《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收入认定委托书》。

(五)用人单位或申请人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收入认定委托书》及相关材料,到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或其指定的受理单位办理收入认定。经认定收入符合条件的,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将收入认定结果推送到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实行数据共享,原则上不单独为申请人出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收入认定的具体内容和程序按照《烟台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收入认定符合条件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上传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交易中心。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交易中心采取数据筛查或抽样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认定,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将申请人按用人单位分类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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