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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烟台进一步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意见》,附文件解读

王木木2019-10-29 10:38:36

10月21日,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烟台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意见》。

  • 按照“新项目新办法,老项目老办法”的原则,《意见》出台前已经出让的项目,继续执行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烟台市装配式建筑工作的通知》(烟建节科〔2017〕11号)相关标准。

10月25日,烟台市政府门户网站刊登本文件,同时附文件解读。

烟政办字〔2019〕54号:《关于进一步推动烟台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意见》解读

10月21日,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烟台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意见》(烟政办字〔2019〕54号)(以下简称《意见》),现解读如下:

《意见》从明确装配式建筑认定标准、目标及适用范围、编制发展规划、发展钢结构和绿色建材、推广工程总承包、严格过程监管、强化政策保障、加强督导考核等8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

(一)明确认定标准、目标及适用范围。按照“新项目新办法,老项目老办法”的原则,新出让项目全面执行山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37/T 5127-2018);《意见》出台前已经出让的项目,继续执行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烟台市装配式建筑工作的通知》(烟建节科〔2017〕11号)相关标准。提出了“2019年全市范围内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0%,2020年达到30%,2025年达到40%”的目标。其中,六区及蓬莱市总体面积比例2019年不低于25%、2020年不低于35%,2025年不低于45%;其它县市2019年不低于15%、2020年不低于25%,2025年不低于35%。明确了全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政府投资工程及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建设。另外,明确了三类项目可不实施装配式建筑:一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复中地上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米的多层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类项目;二是建设项目中独立设置的构筑物、垃圾房、配套设备用房、门卫房等;三是棚改安置房、政府投资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在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采用装配式建筑要求的房地产项目,因后期技术条件、特殊工艺要求和使用功能等原因无法采用的,经装配式建筑专家评审论证后方可改变的。

(二)明确重点任务。《意见》明确了四项任务:一是编制发展规划。要求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出台装配式建筑发展意见,研究编制专项规划。二是发展钢结构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投资和主导的学校、医院、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办公楼等公共建筑,除技术原因外,优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体系;鼓励政府投资的安置房采用装配式钢结构体系;高层住宅推广应用钢结构体系。鼓励装配式建筑项目应用节能环保新型建筑材料。三是推广工程总承包。提出装配式建筑项目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只有少数企业能够承建的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采用不可替代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可不进行招标。四是严格工程全过程监管。从建设条件意见书、施工图纸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预售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三)提出保障措施。《意见》明确了四项措施:一是用地保障。对于生产基地、园区建设,给予差别化用地支持,省级以上生产基地、园区可享受市级重大项目优惠政策;采用装配式外墙技术产品的建筑,其预制外墙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3%的部分,不计入容积率。二是财税支持。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可参照重点技改工程项目,享受贷款贴息等税费优惠政策。三是金融服务。对于按揭贷款购买全装修住宅、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住宅的,给予差别化信贷政策支持;对于生产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并在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等方面予以倾斜。四是加强督导考核。对年度任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县市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以下为文件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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