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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海上世界项目(环海路区片)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王木木2019-06-19 16:12:29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

关于《烟台海上世界项目(环海路区片)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相关规定,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对《烟台海上世界项目(环海路区片)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论证,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期限30天,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2019年7月18日止。

《方案》全文已在烟台市芝罘区政府网公布(网址:http://zfq.yantai.gov.cn/),并在征收区片范围内张贴,如对《方案》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可持身份证、房屋产权证等有效证件到芝罘区烟台海上世界项目征迁指挥部反馈意见。地址:北马路53号(原海洋医院东门);办公电话:6080905、6080906。

二、通过书面形式反馈至指挥部。单位反馈的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反馈的需注明反馈人姓名、电话、地址,同时附身份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ythssj2019@163.com。反馈人需提供电子版身份证及房屋产权证等证明材料。

附件:烟台海上世界项目(环海路区片)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8日

附件

烟台海上世界项目(环海路区片)

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旧城区改建步伐,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主体,制定烟台海上世界项目(环海路区片)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至港湾大道,西至环海路,南至环海路立交桥,北至烟台边防检查站南附近区域范围内的非住宅房屋(详见征收范围示意图,规划保留建筑除外)。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住建部建房〔2011〕77号)、《烟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烟政办发〔2016〕26 号)等有关规定。

三、签约期限

以征收部门发布的签约期公告为准。

四、征收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

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一)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补偿额由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评估确定。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额=房地产评估值+搬迁费+附属设施及室内装修补偿费+12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补偿标准

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生产、仓储类每月30元/㎡;办公、公益类每月40元/㎡;商贸、服务类每月50元/㎡。

2、补偿方式

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12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三)搬迁与附属设施及室内装修补偿

1、搬迁费

按评估机构评估的金额给予货币补偿。征收部门负责搬迁或实施司法强制执行的不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费。

2、附属设施及室内装修补偿费

因房屋征收造成的被征收人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网络、空调、热水器移装等费用,由评估机构按照征收时的收费标准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树木及室内装修等按评估值给予货币补偿。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设施,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的金额给予货币补偿。

五、费用结算

(一)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交房前发生的水、电、暖、燃气、有线电视、网络等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结清。

(二)与征收部门签订的《补偿协议》生效后,依约一次性结清所有补偿费。

六、征收组织形式

(一)本次征收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政策公开,被征收人的房屋评估价格公开。做到依法征收、规范操作。

(二)本次征收主体为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为烟台市芝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单位为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幸福街道办事处。

(三)芝罘区烟台海上世界项目征迁指挥部设在北马路53号(原海洋医院)。被征收人可持有关证件到指挥部办理征收与补偿手续。

七、征收程序

(一)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后,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

(二)被征收人持房屋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户口簿、产权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原件(产权人是单位的,还应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件)到指挥部办理征收补偿手续。

八、法律救济

(一)在征收部门发布的签约期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征收部门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报请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二)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环海路区片征收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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