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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罘牟平福山区 棚改安置补偿政策汇总

王木木2017-10-29 19:58:03

昨儿还说,烟台一向是各区有自己的政策的,比如今天小编今天转载的,住建局官网发布的保障房认定、复核信息,就只涉及到芝罘+莱山区(官网称之为“市中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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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改政策同样如此。将近期发布的芝罘牟平福山3个区的棚改安置补偿政策汇总如下,都是正在执行的政策(牟平的政策,在昨日新发布的地块出让信息中,还有提到要遵照执行;福山的政策今年3月印发、有效期3年;芝罘的政策有效期至2021年9月1日)。

1、拆迁怎么补?芝罘区印发棚改实施意见红头文件


芝罘区城中(边)村暨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市中心区城市化水平,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市中心区旧城旧村改造的意见》(烟政办字〔2016〕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加快推进城中(边)村暨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参与”的改造模式,突出抓好居民补偿安置和旧村原址腾空,进一步改善城中(边)村居民的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坚持规划统领、适当连片、同步配套、政策一致的原则,成熟一个改造一个;坚持规划刚性,具备条件的进行统一规划、连片改造;坚持以规范运作与简化程序相结合,依法依规,优化服务;坚持以建得成、搬得进为目标,强化监督管理,严格征迁政策标准,切实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按照省级下达的任务目标,力争到 2020 年,全区 42 个城中(边)村暨棚户区改造项目全部开工,并完成旧村原址居民的补偿安置;到 2018 年,完成任务总量的 70%。通过改造,提升城中(边)村暨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优化城市用地布局结构,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努力形成整体协调、相互融合、一体发展的城市新面貌。

三、政策依据

(一)补偿安置政策

1.补偿安置面积的确定

①平房补偿按照《关于加快芝罘、莱山两区城中(郊)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烟旧改联〔2011〕1 号)中“村民住宅按宅基地面积等面积安置”的规定,以有效宅基地面积为基数;宅基地内二层及以上有证住宅按“拆一还一”原则确定补偿安置面积。

②楼房补偿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快市中心区城中(郊)村改造工作的意见》(烟旧改联〔2012〕1 号)规定执行。对有房产证的被征迁多层楼房,其补偿安置面积按照安置高层的比例进行换算,换算比例为1:1.15;对手续不全的大龄青年楼、旧住宅楼,由属地街道(园区)及村(居)委出具证明后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其中,对小棚阁楼及车库等据实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③对取得合法房产证的别墅,其补偿安置面积按照安置高层的比例进行换算,换算比例为1:1.2

④对有证的村(居)委办公用房,其补偿安置面积按照房产证标注的面积确定。

2.补偿安置方式的确定

区级对被征迁居民的补偿安置全部量化为货币形式,补偿价值以安置面积为基数,补偿单价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征迁主体(街道园区或村居委)根据区级量化的货币补偿总额,结合实际情况对被征迁居民进行货币化安置或实物安置。

3.历史遗留房产的补偿

对居民自己遗失证件,街道(园区)存有相关证明的;居民确权意识不足,未及时换证的;经村集体批准房屋翻新,翻新后二层部分未办理相关证件或自家空地或插花地盖房等历史遗留问题导致未办理土地证、房产证的情况,应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由相关街道(园区)、村(居)委出具证明材料后,经由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组成的推进小组确认后报领导小组审议。对确属历史遗留问题的可参照有证房产予以合理补偿。

对经批准尚不到期的临时建筑、工业用房等非住宅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依据重置成本结合成新评估后确定。

4.附属设施的补偿

对被征收平房,只对房证面积内的室内装修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其宅基地内的其他各类房屋、棚厦及附属设施不予另行补偿;对被征收楼房的配套附属设施(包括小棚、车库、阁楼等)按实际评估价予以补偿。被征收房屋的闭路电视、电话、宽带、热水器移装、空调移装等设施补偿,参照《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烟政发〔2011〕54号)规定,按照征收时的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5.搬迁补助、速迁奖励、利用住宅搞经营、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等其他补偿,以及所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参照《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烟政发〔2011〕54 号)规定执行。

(二)用地政策

1.改造用地以旧村原址面积等面积供给。旧村原址的范围以所有村民宅基地、村内公共道路、村集体办公面积等确定。其改造以旧村原址实施就地改造为主,并鼓励迁村并居统一改造。对利用旧村原址就地改造的,在合理规划布局的前提下,可按规划适当增加用地面积,增加面积上限为旧村原址面积的30%且不得超过100亩。对个别确需额外增加用地面积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经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市中心区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专题研究。

2.对旧村原址面积少、无新增建设用地、无法实现平衡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运作方式。

3.对利用部分新增地进行改造的项目,可将新增总量的10%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预留经济发展用地,并随城中(边)村改造用地同步出让。

(三)宗地出让评估测算政策

依据《关于经营性建设用地储备出让宗地评估测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烟国土资发〔2015〕13号)、《关于明确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责任的意见》(烟建住房〔2015〕34号)等相关政策执行。对原实行安置房回购政策的项目,所需安置房由政府按照综合成本价回购,综合成本价由中介机构根据安置房建造前期费用、建造成本、其他费用、建造期利息、投资利润综合测算确定。

四、工作流程

1.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简称区推进办)根据全区城中(边)村改造总量及省级下达的棚户区改造任务目标要求,采取先易后难,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的原则,分街道(园区)提出改造实施计划,报请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2.区规划分局根据批准的年度改造计划,以旧村原址为基础,对其原址及周边用地进行路网及宗地划分。

3.对计划改造的居委,由所在街道(园区)就用地位置与范围、旧村原址征迁计划安排、资金筹措方式等提出意见报区推进办;区旧改办委托专业测绘机构对旧村原址进行测绘;推进小组对旧村原址测绘面积、拟定用地范围与宗数、用地合规性和所需土地指标等提出初步意见,报区领导小组审定。经批准后,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致函区规划分局、国土分局、财政局、发改局、环保局,并附改造用地范围图。各部门(单位)依此做好规划选址、出具规划用地红线图和规划条件通知书、征收与出让评估、项目评审及资金运作等工作。

4.区国土分局按照确定的改造用地,做好土地权属普查界定、依据棚户区改造计划落实土地指标以及新增土地征收等工作;负责协调市国土部门按程序完成宗地出让工作。

5.区旧改办负责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依序对各项目住宅与非住宅征收及形成净地后宗地收入进行评估测算;负责组织对评估结果进行联合评审,并就各项目所需的熟化资金及宗地收入价款提出初步意见,报区领导小组审定。

6.各街道(园区)作为旧村原址征迁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居民征迁补偿与手续办理,并衔接好项目建设和居民安置的节点,确保棚改年度考核达到征迁与建设的指标要求。对于居民征迁,应视项目建设情况,可采取一次性搬迁拆除和分期安置就地躲迁相结合的方式。对利用部分新增地先行开工建设的,应优先满足一户一套住宅的实物安置需求,保证实物安置的居民能够一次性全部上楼,考核当年要完成全部居民征迁补偿协议签订工作、实施居民就地躲迁;对利用旧村原址进行改造的,原则上居民应一次性搬离、实施临时躲迁(付临时安置费),项目一期开工优先满足一户一套住宅、一次性上楼的实物安置需求,实物安置房屋综合验收后 3 个月内组织居民搬迁上楼。鼓励实施货币化补偿,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各项目实施征收前,相关街道(园区)应将征迁安置补偿方案报区推进小组审核,方案内容包括补偿标准、组织机构、运作方式、起止时限等。

7.各改造项目所涉范围内的征收补偿费,可采取征集社会投资人的方式解决,并列入土地整理成本;有条件的村(居),也可由村(居)委自筹资金先行垫付。项目宗地或分宗地缴纳出让金后,由各街道(园区)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征迁补偿安置费拨付申请,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区财政拨付至相关主体。

8.土地出让竞得人缴纳出让金后,区财政局负责与市财政局对接土地出让金返还工作,会同区资产经营公司积极争取棚改奖补资金、政策性银行贷款以及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融资等工作;区发改、环保、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加快改造建设手续办理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芝罘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棚户区改造遇到的重大问题与推进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审定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审议由区推进小组报送的各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征迁方案、土地整理人、土地整理资金、宗地地价处置意见等事宜。领导小组下设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推进小组,由区住建局(旧改办)、财政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有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旧村原址面积审核,用地范围、土地指标、征迁方案、土地价格、评估报告评审及各项目实施意见的论证与报批,项目推进与督导落实,年度目标考核及其他相关事项。两小组办公室均设在区住建局(旧改办),并抽调工程管理、评估评审、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员充实岗位。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街道(园区)作为旧改实施的责任人,要按照全区旧改工作总体任务目标,统筹安排提报各年度旧改实施计划,重点从招大引强、居民征迁、安置房建设、社会维稳、居民搬迁上楼等方面入手,选派业务骨干成立工作组进驻旧改村(居),指导旧改工作推进,合理处置问题梗阻,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并把任务和时限落实到个人。区直各相关部门,要主动树立为旧改优先服务的大局意识,针对项目推进的各个环节,时间论证研究,时间办理手续,时间拨付资金,时间对接上级,确保顺利完成预期任务目标。

(三)确保依法推进。城中(边)村暨棚户区改造工作坚持依法合规、公开公正、程序规范、制度落实的原则依法推进。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推进小组应聘请区政府法律顾问全程参与项目,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设定、法律文书、权属争议、信访诉讼、责任追究等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四)强化考核督查。按照区委、区政府年度考核规定,将城中(边)村暨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全区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范畴,实行专项考核。将目标任务分解到部门、具体到项目、落实到岗位、明确到个人,细化、量化考核内容和指标,充分调动区直部门、街道(园区)和村(居)的积极性,切实把改造任务和责任落到实处。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抓好督查落实,定期通报,年底检查考核。要建立严格的监督、考核、验收工作机制,在核准审批上严密管理,在资金使用上加强审计,在考核验收上严格标准,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1日。期间,如遇中央、省、市相关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附件 4 芝罘区棚户区改造预征迁工作流程

为规范指导芝罘区棚户区改造预征迁工作,现制定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居委向所在街道(园区)提出预征迁申请,街道(园区)审核后,向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2.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街道(园区)及居委的预征迁申请报送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3.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村(居)预征迁后,区旧改办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旧村原址征迁补偿评估,评估报告经推进小组联合评审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4.街道(园区)指导居委制定征迁安置方案,并将居委制定的征迁安置方案、征迁安置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证明文件、征迁协议样本报推进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5.推进小组办公室提请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对征迁安置方案情况进行研究,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街道(园区)指导居委开展预征迁协议签订工作。

6.预征迁签约率达到 100%后,居委对预征迁结果进行公示,并将实际补偿面积与政策补偿面积差额部分解决方案、签订的征迁协议复印件、公示文件报送推进小组办公室备案。由区推进办将相关材料报区领导小组研究,领导小组同意后,街道(园区)进行土地整理。

7.需要公开征集土地整理人的项目,由街道(园区)提请区推进小组公开征集土地整理人,发布征集公告。

8.土地整理人确定后,由区、街、居三级主体与其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进行土地整理。

附件 5 芝罘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申报材料

街道(园区)审查同意后向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提报书面申请,主要内容为:①拟改造村区位、所辖土地总面积、旧村原址区位及总面积(即旧村宅基地区位及总面积)、村企用地;②项目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户数、拟安置总面积;③村庄整合、改造及迁建意向;④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及代表意见、动迁及旧村原址腾空时限等;⑤拟改造居民区的土地和规划情况,旧村原址和拟安置地块的土地面积、使用属性、规划情况;⑥拟安置地块的水、电、气、暖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⑦改造项目总投资和资金平衡情况;⑧项目运作模式以及拟定改造投资主体的概况。并附如下相关材料:

1.辖区派出所出具的拟改造村旧村民总户数证明及户主花名册,需加盖办事处印章。

2.所涉街道(园区)加盖公章的村民代表大会改造决议,其同意率在 90%以上。

3.所涉街道(园区)加盖公章的旧村原址现状范围图、拟安置地块规划用地图。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 9 月 18 日印发

2、红头文件|福山3年"房票"棚改安置 开发商提申请后福山盘随意买 严禁套现!

烟台市福山区棚户区改造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条 房票安置的定义

1.为规范我区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房票发行、使用和管理等行为,根据我区《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办法》、《棚户区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标准》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房票,是指由福山区人民政府向棚户区改造区域的被搬迁人发放的,在有效使用期限内,购买属于安置房源的商品房结算时使用的特定票据。

第二条 房票安置的实施主体

烟台市福山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棚改办)成立房票中心,负责制定房票安置的具体实施方案,规范开票、结算操作流程,加强资金监管等,会同参与棚改工作的各镇街、村(社区)等共同实施。

第三条 房票的特性

1.房票限定在福山区范围内使用。

2.房票可以但仅限于在房票所有人直系亲属间转让一次,转让双方应当带有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村(社区)委开具的证明等材料。转让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并经房票中心登记后发生效力。

3.房票面值金额,按照相关单位与被搬迁人依据有关规定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中确定的数额为准。在其面值额度内,可用于购买一套或者多套商品房,但只可用于抵扣购房款。

第四条 安置房源的确定

1.房票所有人可以自行选择购买列入安置房源的新建商品住宅和商业用房、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二手商品住宅和商业用房以及政府允许出售的剩余安置商品房。

2.福山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业务的开发企业,均可以向区住建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棚改办备案,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纳入房票安置房源。开发企业需与棚改办签订房票安置承诺书,对下列事项作出保证:

(1)给予房票使用人不低于普通购房者一次性付款所享有的优惠。

(2)及时公示达到预售条件的全部房源及价格。

开发企业在售房过程中,如果违反上述承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纳入房票安置房源的资格。

3.纳入房票安置房源的新建商品房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票中心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存档备案。

第五条 房票的使用期限

1.房票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期限为 18 个月。房票所有人在有效期限内可兑换票值余额 90%的现金(不计息)。

房票权利自18个月有效期满后次日起终止,在有效期内,房票所有人未行使房票权利,有效期满后,房票中心对房票所有人给予货币兑付结算,兑换票值余额 95%的现金(不计息)。但经房票中心同意的,房票在有效期满时可延期,具体延期期限由房票中心决定,延期期限内房票所有人可使用房票亦可兑付货币,延期期限内及延期期满后兑付货币仍为票值余额 95%的现金(不计息)。

2.房票所有人结算后应当将房票交还房票中心,房票所有人不交还房票的,不影响房票权利的终止。

第六条 房票的使用

1.房票一式五联(存根联、消费联、结算联一、结算联二、结算联三),其中的被搬迁人基本情况由房票中心负责填写、审核。被搬迁人在达到有关要求、腾空交付房屋和领取其他补偿款后,持相关证明材料至房票中心,在房票上签具确认意见,登记领取。如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前来领取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应持委托人、代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书到房票中心领取,房票中心对代领房票的相关资料留存档案并由代领人签字。房票的消费联、结算联一、结算联二、结算联三由被搬迁人保管,存根联由房票中心保存。

2.房票所有人在列入安置房源的商品房范围内自主选择购房,自行与开发企业或其他出售方商定房屋使用性质、房价等购房事宜,凭房票结算,抵扣房款。

第七条 房票的结算方法

1.房票所有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按以下方法结算:

(1)开发企业与房票使用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需同时按顺序填写房票消费联和结算联的购房记录。购房记录中的建筑面积是指新购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不含附房、车库的建筑面积),购房款是指《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的总房款(包括附房、车库的款项)。开发企业保留对应的结算联,消费联及其他的结算联仍由房票所有人保管,可用于第二、第三套房购买时使用。

(2)当房票所有人购买二套及以上商品房时,其后一套购房款在前一套购房后的房票余额中支付。开发企业在签具确认意见后,按购房记录顺序保留对应的结算联,即套购房记录开发企业保存结算联一,第二套购房记录开发企业保存结算联二,以此类推。

(3)开发企业根据房票结算联的购房记录,向房票中心提交《房票结算申请报告》,按规定结算相应房票安置款项。对于房票使用人,房地产开发商应视同为所购商品房的购房款(使用房票支付部分)已全部结清,并按正常程序为房票使用人办理相关权证手续。

(4)开发企业与房票使用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即可申请结算购房资金中房票抵扣部分款项。房票中心根据开发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经审核及负责人签署支付确认意见后,在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结算房票资金,房票结算资金必须统一划入住保中心监管的开发企业账户,由住保中心负责监管使用。

(5)开发企业与房票中心结算的,只是购房协议中的购房款的部分或全部,如果房票的价值低于所购商品房的房款,不足部分、面积差异部分、其他应付款项等由开发企业与房票使用人自行结算补差。

购买商品房后尚有余额的或未使用的房票,房票所有人凭房票消费联原件及其他资料向房票中心申请按规定比例兑现。

2.房票所有人购买二手商品房的,买卖双方需凭房票、合法有效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和新购房屋所有权证、契税证及身份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到房票中心办理兑付手续。

第八条 开发企业向房票中心提交《房票结算申请报告》时,同时需提交:

1.房票对应的结算联原件;

2.相应结算金额的房票安置款收款收据;

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归还;

4.《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归还;《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

5.商品房销售发票(或收据)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归还;

6.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开发企业在结清房票安置款后,房票结算联交房票中心归档保存。

2.房票所有人应对房票的使用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任何人不得与房票所有人对房票进行恶意套现,一经发现,取消其房票使用资格及房票奖励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3.房票票面上的信息不得随意涂抹改动,随意涂抹改动的房票无效。

伪造、变造房票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使用房票的买卖双方,应对交易房屋的质量、性质、使用年限、后期管理及其他有关情况自行负责,因此发生的争议,由房票的买卖双方自行商议解决,与房票制定、管理部门无关。

5.房票所有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房票发生遗失,房票所有人应及时向房票中心办理挂失手续。房票补办后,原房票的权利转移到补办房票上。因房票遗失引起财产损失等相关责任由房票所有人自行承担。

6.本办法自 2017 年 3 月 15 日起施行,由棚改办负责解释。

7.本办法的有效期为 3 年。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3 月 9 日印发

3-1、牟平区棚户区改造安置与补偿实施意见

牟平区棚户区改造安置与补偿实施意见

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加快建成区棚户区改造进程,规范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烟牟发〔2016〕10号)有关棚改工作的要求,按照“政府主导、规划引领、政策支撑、镇街主责、村民自愿”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棚户区改造范围

在牟平区建成区和养马岛范围内(建成区按规划部门确定的范围为准)已纳入省棚户区改造计划并符合棚改政策贷款条件的村,适用本意见。

二、棚户区改造法律依据

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参照《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有关棚户区改造政策及《关于研究解决我区旧村改造地上附着物评估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11年第39号)、《烟台市牟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3年第29号)等有关规定。

三、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方式

1.棚户区改造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化安置。即按货币补偿方式计算出房屋拆迁补偿总价款,再将补偿总价款等价折算成购房券。被拆迁人利用购房券在政府采购的房源库中购买安置用房。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总价款=确定的征收补偿面积×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单价+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奖励费及装修补助费。其他不予补偿。

2.棚户区改造拆迁生产、经营、办公等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具体依据《烟台市牟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3年第29号)有关规定,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拆迁房屋属村集体所有用于村委会办公用房的,可就近(或在新建社区范围内)调换办公用房,按评估价值结清差价。

四、棚户区改造拆迁住宅房屋货币化补偿单价的确定

棚户区改造拆迁住宅房屋货币化补偿单价,按以下方式确定(具体按另行制定的棚户区改造统筹采购安置房工作方案执行):

1.由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在被拆迁房屋就近区域,采用招投标的方式集中采购安置房源。

2.将被拆迁房屋就近区域集中采购的安置房单价加权平均作为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单价,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棚户区改造拆迁住宅房屋补偿面积的确定

1.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所有权证的普通平房住宅,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有效宅基地面积(以国土部门认定为准)1:1比例确认补偿面积。

2.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所有权证的二层至三层的独居住宅,按土地登记的宅基地面积(以国土部门认定为准)及二层以上按房产证载明的合法有效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管理部门认定为准)之和按1:1比例确认补偿面积。

3.三层以上的住宅楼,按房产证载明的有效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管理部门认定为准)1:1.1比例确认补偿面积。

4.无产权证明,但在规划部门1992年地形图已有的住宅房屋,视为有证房屋,按土地部门登记的宅基地面积(以国土部门认定为准)1:1比例确认补偿面积。

5.无产权证明,国土部门2007年10月份成图、用于开展土地大调查的数字航空影像图上有标注的住宅房屋(不含1992年已有的建筑物),视为生产管理用房,按建安成本给予补偿。具体按《烟台市牟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3年第29号)有关规定执行。

6.拆迁住宅房屋补偿面积按土地证载明的有效宅基地面积确认的,其房屋及院落的附属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再给予补偿。

六、棚户区改造拆迁住宅房屋搬迁补助和奖励标准

1.住宅房屋搬迁费为每户1000元,需周转过渡的,应计算2次搬迁费。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房屋的建筑面积(有效面积)每月15元/㎡标准补助。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购置现房的,给予3个月的补助。选择期房或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重建安置房的,过渡期按自搬迁腾空房屋至交房止,再加3个月计算。

3.奖励费: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房的,给予搬迁奖励费。奖励费标准为按被征收人的房屋产权证,给予每证10000元的奖励费,不予奖励。

4.装修补助:按每个搬迁房屋产权证2万元标准补助。

5.对利用住宅作为营业用房的,按实际用作经营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的标准,支付一次性补助。但须具备下列条件: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营业以来有纳税记录,未欠税款);②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证明;③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

6.镇街在指挥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村或区片征迁任务的,按每户1万元标准给予奖励,作为镇街棚改征迁和不可预见的工作经费。

七、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工作责任分工

1.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负责统一研究制定有关棚改政策和拆迁补偿标准,统筹推进全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各相关镇街成立片区棚改指挥部,在区棚改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实施本片区的棚改征迁工作。镇街(片区指挥部)及各村委具体负责做好被征收人工作,并与被征收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要同时提交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注销登记书面申请、权属证件(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和身份证明材料。房屋搬迁腾空完成后,由各镇街统一办理房地产证件注销手续。

3.片区房屋搬迁腾空完成后,由棚改指挥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拆除费用,由镇街具体负责安全有序的实施房屋拆除工作。

4.棚户区完成房屋拆迁补偿后,由国土部门负责将拆除房屋腾空的土地直接征收为国有储备用地,不再对原土地所有权人给予补偿。

八、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的筹集和分配

1.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主要采取两种方式筹集:

①政府统一采购现房房源。在充分尊重居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每户房源单价和楼层及户型面积,建立安置房房源库(具体按另行制定的棚户区改造统筹采购安置房工作方案执行)。

②改造村有可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具备集中建设安置楼条件的,可由区棚改投资公司建设安置房,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开发企业代建安置房,纳入安置房源库。

2.各相关镇街负责以片区或村为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持购房券(征收房屋补偿总价款证明),在安置房购房超市(政府统一确定的安置房源)中,按政府采购优惠价,自主选择购买房屋。购房后剩余的补偿总价款不足10%的部分,可兑换货币。

3.被征收人取得的购房券,经镇街同意、报区棚改指挥部备案后,可以转让他人,在安置房购房超市选择房产。

4.被征收人持购房券选定房屋后,提供安置房的建设单位负责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房屋登记等相关手续,按合同约定交房。

九、通过棚户区改造推进村改居、居并区工作,提升城市功能

1.支持具备条件的棚改项目实施大社区改造模式,大社区原则上由2个以上中型村(居)、3个以上小型村(居)就近联合拆迁集中建设安置楼,集中管理(也称“管区”)。

2.社区规划方案应充分考虑村委办公、社区管理用房等“八个一”(一个社区组织办公场所、一个综合服务厅、一个卫生室、一个警务室、一个幼儿园、一个党员远程教育室、一个文体活动中心、一个综合超市)配套设施建设,保障社区功能科学、实用、便民的需求。

3.积极推进村改居工作,实施社区管理的改造村(居)原有的三资管理模式不变,组织管理体系不变。预留适当的商业用房,保障村组织后续发展需要,预留的商业用房不进行不动产的具体分配,纳入社区(管区)统一管理,集中运营,合理分配。

本意见所涉及棚户区改造统筹采购安置房工作方案以及拆迁补偿协议等相关配套文件另行制定。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负责解释。

3-2、牟平区政府发文规范和完善旧村改造项目管理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旧村改造项目管理的通知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度假区管委,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旧村改造项目管理,完善安置成本返还程序,加快推进已纳入计划的旧村改造项目建设进度,确保旧村改造项目顺利推进。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是2016年年底前已列入区旧村改造计划,改造村(镇街)与开发商已签订旧村改造开发合同,且已开工建设的,均按批准的时限,继续对应执行《烟台市牟平区城区旧村(城)改造暂行办法》(烟牟政发﹝2009﹞10号)、《关于加快推进城区旧村(城)改造工作意见》(烟牟政发﹝2009﹞55号)、《关于调整烟台市牟平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旧村(城)改造政策的意见》(烟牟政发﹝2013﹞34号)的旧村改造政策,由各相关镇街负责抓好监督落实。

二、对2016年年底前已列入旧村改造计划,尚未启动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的,要严格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1.加大安置房建设的推进和监管力度。旧村改造项目启动时,必须优先建设安置房。财政、住建、国土、规划等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凡是未经村民代表同意确定安置房建设计划、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未将拟建设的安置房分配到户的,财政、国土等部门不予返还安置成本或土地出让金,规划、住建部门不予规划验线和办理施工许可。

2.严格按进度和比例返还安置成本。对安置成本的返还进度,区政府《关于研究旧村改造中拆迁住宅楼房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10年34号)已有明确规定,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返还。其中,对分期建设安置房的,按当期建设安置房面积占总安置房面积比例计算安置成本,再按进度进行返还。

三、强化旧改项目抵押融资的监督管理。各镇街要加大对改造村各类投资主体的准入资格,以及改造村拆迁安置方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审查把关。加强对改造项目实施过程利用项目抵押融资的监督管理,如开发企业利用旧村改造项目进行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或其它方式融资,贷款资金必须存入由镇街、开发商、银行三方共同监管的帐户,确保贷款用于改造项目。同时,镇街要根据项目进度监管资金流向,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四、为了充分保障村民和村集体的合法权益,实现城区功能布局合理,提升城市形象,自2017年1月1日起,废止原旧村改造政策,实行以政府主导的棚户区改造新政策。对商品住宅开发,严格按区政府批准的年度房地产开发计划有序推进。

2017年3月30日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30日印发

问题来了,生活在哪个区的居民在旧改的时候福利比较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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