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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相关:市政府公告征收高新区东泊子等5村共5宗土地
烟台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烟征公告〔2017〕6002号
为烟台市2017年第6批次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烟台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该批次用地涉及地块5宗:
地块一:位于科技大道以南,海博路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马山街道西泊子和东泊子村;用途为:科研用地。
地块二:位于科技大道以南,海博路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马山街道西泊子和东泊子村;用途为:科研用地。
地块三:位于港城东大街以南,海天路以西;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马山街道东泊子村;用途为:科研用地。
地块四:位于创业路以南,经一路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马山街道马山和刘家埠村;用途为:工业用地。
地块五:位于创业路的杏山路到海兴路段;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马山街道东泊子和北沙子村;用途为:交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烟台高新区第Ⅰ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烟台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257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烟台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分局会同烟台高新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7年9月25日至2017年9月26日由烟台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公章)
201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