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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查处房企收筹/捂盘/搭售等九项、中介“首付贷”等十项行为

王木木2017-09-14 10:55:37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九种行为:

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2.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3.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4.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订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订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5.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6.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7.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8.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9.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严查房产中介十种行为:

1.诱导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房屋成交价格,偷逃税款,赚取非法利益;

2.中介机构或从业人员为争抢房源,向售房人允诺高价出售,或者联手售房人抬高房价;

3.炒作等房源概念,散布房价预期爆涨的谣言,营造市场恐慌气氛,哄抬房价;

4.发布虛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

5.联手房地产估价等中介机构,协助购房人通过“首付贷”、“抵押贷”等方式骗取银行信贷资金;

6.未将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及时告知购房人,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7.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8.未经当事人同意, 强制推荐金融产品;

9.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等炒买炒卖行为;

10.未在银行设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违规侵占或挪用客户交易资金,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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