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九种行为:
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2.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3.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4.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订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订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5.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6.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7.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8.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9.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严查房产中介十种行为:
1.诱导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房屋成交价格,偷逃税款,赚取非法利益;
2.中介机构或从业人员为争抢房源,向售房人允诺高价出售,或者联手售房人抬高房价;
3.炒作等房源概念,散布房价预期爆涨的谣言,营造市场恐慌气氛,哄抬房价;
4.发布虛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
5.联手房地产估价等中介机构,协助购房人通过“首付贷”、“抵押贷”等方式骗取银行信贷资金;
6.未将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及时告知购房人,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7.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8.未经当事人同意, 强制推荐金融产品;
9.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等炒买炒卖行为;
10.未在银行设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违规侵占或挪用客户交易资金,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