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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山政府出招"房票"帮开发商卖房子

王木木2017-09-06 06:54:07

红头文件|福山3年"房票"棚改安置 开发商提申请后福山盘随意买 严禁套现!

要点:房票限定在福山区范围内使用。只可用于抵扣购房款。福山区内开发企业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其商品房均可纳入房票安置房源。任何人不得与房票所有人对房票进行恶意套现。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福山区棚户区改造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福山园管委,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福山区棚户区改造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

2017 年 3 月 9 日

烟台市福山区棚户区改造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条 房票安置的定义

1.为规范我区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房票发行、使用和管理等行为,根据我区《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办法》、《棚户区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标准》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房票,是指由福山区人民政府向棚户区改造区域的被搬迁人发放的,在有效使用期限内,购买属于安置房源的商品房结算时使用的特定票据。

第二条 房票安置的实施主体

烟台市福山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棚改办)成立房票中心,负责制定房票安置的具体实施方案,规范开票、结算操作流程,加强资金监管等,会同参与棚改工作的各镇街、村(社区)等共同实施。

第三条 房票的特性

1.房票限定在福山区范围内使用。

2.房票可以但仅限于在房票所有人直系亲属间转让一次,转让双方应当带有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村(社区)委开具的证明等材料。转让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并经房票中心登记后发生效力。

3.房票面值金额,按照相关单位与被搬迁人依据有关规定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中确定的数额为准。在其面值额度内,可用于购买一套或者多套商品房,但只可用于抵扣购房款。

第四条 安置房源的确定

1.房票所有人可以自行选择购买列入安置房源的新建商品住宅和商业用房、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二手商品住宅和商业用房以及政府允许出售的剩余安置商品房。

2.福山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业务的开发企业,均可以向区住建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棚改办备案,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纳入房票安置房源。开发企业需与棚改办签订房票安置承诺书,对下列事项作出保证:

(1)给予房票使用人不低于普通购房者一次性付款所享有的优惠。

(2)及时公示达到预售条件的全部房源及价格。

开发企业在售房过程中,如果违反上述承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纳入房票安置房源的资格。

3.纳入房票安置房源的新建商品房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票中心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存档备案。

第五条 房票的使用期限

1.房票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期限为 18 个月。房票所有人在有效期限内可兑换票值余额 90%的现金(不计息)。

房票权利自18个月有效期满后次日起终止,在有效期内,房票所有人未行使房票权利,有效期满后,房票中心对房票所有人给予货币兑付结算,兑换票值余额 95%的现金(不计息)。但经房票中心同意的,房票在有效期满时可延期,具体延期期限由房票中心决定,延期期限内房票所有人可使用房票亦可兑付货币,延期期限内及延期期满后兑付货币仍为票值余额 95%的现金(不计息)。

2.房票所有人结算后应当将房票交还房票中心,房票所有人不交还房票的,不影响房票权利的终止。

第六条 房票的使用

1.房票一式五联(存根联、消费联、结算联一、结算联二、结算联三),其中的被搬迁人基本情况由房票中心负责填写、审核。被搬迁人在达到有关要求、腾空交付房屋和领取其他补偿款后,持相关证明材料至房票中心,在房票上签具确认意见,登记领取。如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前来领取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应持委托人、代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书到房票中心领取,房票中心对代领房票的相关资料留存档案并由代领人签字。房票的消费联、结算联一、结算联二、结算联三由被搬迁人保管,存根联由房票中心保存。

2.房票所有人在列入安置房源的商品房范围内自主选择购房,自行与开发企业或其他出售方商定房屋使用性质、房价等购房事宜,凭房票结算,抵扣房款。

第七条 房票的结算方法

1.房票所有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按以下方法结算:

(1)开发企业与房票使用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需同时按顺序填写房票消费联和结算联的购房记录。购房记录中的建筑面积是指新购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不含附房、车库的建筑面积),购房款是指《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的总房款(包括附房、车库的款项)。开发企业保留对应的结算联,消费联及其他的结算联仍由房票所有人保管,可用于第二、第三套房购买时使用。

(2)当房票所有人购买二套及以上商品房时,其后一套购房款在前一套购房后的房票余额中支付。开发企业在签具确认意见后,按购房记录顺序保留对应的结算联,即套购房记录开发企业保存结算联一,第二套购房记录开发企业保存结算联二,以此类推。

(3)开发企业根据房票结算联的购房记录,向房票中心提交《房票结算申请报告》,按规定结算相应房票安置款项。对于房票使用人,房地产开发商应视同为所购商品房的购房款(使用房票支付部分)已全部结清,并按正常程序为房票使用人办理相关权证手续。

(4)开发企业与房票使用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即可申请结算购房资金中房票抵扣部分款项。房票中心根据开发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经审核及负责人签署支付确认意见后,在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结算房票资金,房票结算资金必须统一划入住保中心监管的开发企业账户,由住保中心负责监管使用。

(5)开发企业与房票中心结算的,只是购房协议中的购房款的部分或全部,如果房票的价值低于所购商品房的房款,不足部分、面积差异部分、其他应付款项等由开发企业与房票使用人自行结算补差。

购买商品房后尚有余额的或未使用的房票,房票所有人凭房票消费联原件及其他资料向房票中心申请按规定比例兑现。

2.房票所有人购买二手商品房的,买卖双方需凭房票、合法有效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和新购房屋所有权证、契税证及身份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到房票中心办理兑付手续。

第八条 开发企业向房票中心提交《房票结算申请报告》时,同时需提交:

1.房票对应的结算联原件;

2.相应结算金额的房票安置款收款收据;

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归还;

4.《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归还;《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

5.商品房销售发票(或收据)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归还;

6.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开发企业在结清房票安置款后,房票结算联交房票中心归档保存。

2.房票所有人应对房票的使用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任何人不得与房票所有人对房票进行恶意套现,一经发现,取消其房票使用资格及房票奖励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3.房票票面上的信息不得随意涂抹改动,随意涂抹改动的房票无效。

伪造、变造房票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使用房票的买卖双方,应对交易房屋的质量、性质、使用年限、后期管理及其他有关情况自行负责,因此发生的争议,由房票的买卖双方自行商议解决,与房票制定、管理部门无关。

5.房票所有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房票发生遗失,房票所有人应及时向房票中心办理挂失手续。房票补办后,原房票的权利转移到补办房票上。因房票遗失引起财产损失等相关责任由房票所有人自行承担。

6.本办法自 2017 年 3 月 15 日起施行,由棚改办负责解释。

7.本办法的有效期为 3 年。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3 月 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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