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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控楼市终出重拳“房产税” 上海楼市出细则

房天下博客  作者:万志兵  2010-05-29 11:21

[摘要] 目前由于物业税开征涉及到的利益方比较多,首先绕不开立法程序,“要出台物业税,肯定要先通过人大立法变成法律,虽然从长远看是一个好税种,但是‘远水不解近渴’,开征房产税更为现实。

调控楼市终出重拳“房产税”

在高度聚焦房产税,相关部委也多次表态房产税改革将根据房价走势择机出台的当下,政府部门中的不同声音开始出现。这些声音质疑房产税该不该征,能不能征,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官员也开始表态说,显示出政府对开征房产税的思路已经定型。近日,开征的消息相继见诸媒体的报道,房产税原本被视为政府调控房价的重磅砝码,有消息称,上海正紧锣密鼓讨论制订上海楼市调控细则,分析认为,国家如果开征房产税,或许会拿上海、北京等城市做先行试点地区。

概念

房产税,又称房屋税,是国家以房产作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对房产征税的目的是运用税收杠杆,加强对房产的管理,提高房产使用效率,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配合国家房产政策的调整,合理调节房产所有人和经营人的收入。房产税在美国就叫房地产税。在美国,房地产包含土地所有权,买卖、转让时是房子跟地一起转让。但在中国,由于土地属于国有,如果按照房地产税来征收不合适。其实当时之所以提出物业税概念,核心是绕开地权的问题,毕竟地面建筑是你的;而没有土地的地面建筑,在香港就叫物业,所以当时就提出要开征物业税。虽然有点不伦不类、怪模怪样,但是准确地表达了这个含义。”叫什么名称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能不能开征以及能不能达到开征的目的。”根据现有的法律,房产税与物业税有可能启用。不太可能是物业税,有可能是房产税。房产税在中国并非新税种。

起源

房产税是为中外各国政府广为开征的古老的税种。欧洲中世纪时,房产税就成为封建君主敛财的一项重要手段,且名目繁多,如“窗户税”、“灶税”、“烟囱税”等,这类房产税大多以房屋的某种外部标志作为确定负担的标准。中国古籍《周礼》上所称“廛布”即为最初的房产税。至唐代的间架税、清代和中华民国时期的房捐,均属房产税性质。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在城市、县城等按年征收,其中,对个人所有非营业性房产免征。而物业税,早在2003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时就写入了决议,并于2003年开始在进行物业税“空转”试点,其重要内容就是“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评税试点范围仅针对经营性房产,不涉及居民个人住宅)。

截至2010年初,已经有北京、江苏、深圳、重庆、辽宁、宁夏、河南、安徽、福建、天津10个省份(含计划单列市)试点模拟评税。今年开始,模拟评税试点扩大至,每个省份选择一个城市进行试点。有了10个省份物业税“空转”的经验,房产税评估税基,在技术上不存在问题。”在刘桓看来,物业税是一个好税种,如果开征房产税还存在土地使用税问题,“一所房子,要交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比较复杂。如果开征物业税,可以把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合在一块,在交了土地出让金之后,土地就不用再交使用税了。因此,开征物业税,会对费、税的管理进行重新规范。而房产税只是在原有基础上征税,综合配套的进一步改革目标是达不到的。

房产税属于地方税,条例中也明确规定,“对于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屋,免纳房产税。但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房屋,应缴纳房产税。”对于经营性房产的定义应该通过国家层面统一解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关于房产税的开征问题,或者由人大通过的法律来规定,或者由国务院根据法律的授权来制定行政法规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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