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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征收土地有偿使用费以批地时间为准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09-08-13 09:18

财政部12日发布通知指出,各地依法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下称“新增费”)适用的征收等别,应当以有关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适用的新增费征收等别为准。

通知明确,依法由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的,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时间为准;其他新增建设用地均以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时间为准。即批准新增建设用地时间在2009年5月1日之前的,各地计征新增费的征收等别按照2006年的文件附件2规定执行;批准新增建设用地时间在5月1日之后(含5月1日)的,各地计征新增费的征收等别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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