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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起精简部分柜台提取业务证明材料

白羊2021-07-16 17:20:02

为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提升服务效能,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根据目前提取业务相关证明材料的共享核验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自7月26日起精简部分柜台办理提取业务所需证明材料。

提取申请人在柜台办理租房提取业务时,可不再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提取申请人在柜台办理享受城镇居民生活保障提取业务时,可不再·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生活保障证明。

提取申请人在柜台办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业务时,可不再提供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材料。

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两年以上(含两年)的,以及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烟台,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在柜台办理提取业务时,可不再提供本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对于精简的上述材料遇网络故障等情况无法当场核查的,可先容缺办理提取手续,待通过系统核查或补充证明材料之后办理支付手续。

温馨提示上述提取业务已实现零材料零跑腿线上办结,职工可登录中心官网、微信公众号、爱山东APP、烟台一手通等渠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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