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关于调整烟台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计算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2021年烟台市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进行了重新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调整烟台市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贷款额度计算标准的通知
各分中心、管理部,市中心各科室:
为保证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报经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计算标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限额内,贷款额度按以下三项计算结果的值确定。
(一)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x倍数
计算的贷款额度以万元为单位,低于万元的,按万元确定。
在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小于或等于 85%时,倍数按 30 倍计算;在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大于 85%时,倍数按 20 倍计算。
当个贷率发生区间变化并连续 6 个月保持稳定的比例时,由市中心确定倍数执行标准,并发布执行。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现状,贷款额度暂按账户余额的 20 倍计算。
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认定标准:
1.借款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 12 个月 (含)以上、账户状态为“正常”且没有欠缴的,账户余额合并计算。
2.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连续足额缴存满 12 个月或欠缴或账 户状态为“封存”的,账户余额不纳入计算。
3.共同申请人在异地(含部队,不含青岛、威海、潍坊、日 照四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账户余额不纳入计算。
4.借款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非正常补缴的账户金额不纳入 计算。
(二)按规定首付款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
1.购买首套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房产价值的 70%,首付款 比例不低于 30%;
2.购买第二套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房产价值的 60%,首付款比例不低于 40%。
(三)按偿还贷款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额+商业贷款的月 还款额+担保贷款的月还款额+其他借款的月还款额)/(借款申 请人月收入+共同申请人月收入)≤50%
月收入的认定标准:
1.借款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连续足额缴存 12 个月(含)以 上、账户状态为“正常”且没有欠缴的,按最后缴存月份前 12 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平均缴存基数认定。
2.共同申请人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 为“封存”、“销户”的, 按照我市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 数认定。
3.共同申请人未连续足额缴存满 12 个月或住房公积金账户 状态为“正常”但欠缴的,按申请贷款前 12 个月实际缴存月份 的缴存基数与未缴存月份的月收入(按照我市当年住房公积金最 低缴存基数)的平均值认定。
二、借款申请人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计算可贷额度低于 20 万元,在同时符合第(二)与(三)项计算结果的, 按 20 万元确定贷款额度。
本通知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
与此同时,在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官方网站上,还发布了《关于调整烟台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计算标准有关问题的说明》,对本次个人住房贷款额度调整的原因进行了解答。
本次《通知》调整的重点,就是在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限额内,贷款额度将从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首付款比例和偿还贷款能力这三种计算方式的结果中取值进行确定。
同时,《通知》也兼顾到了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需求,规定了若借款申请人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计算可贷额度低于 20 万元的,在同时符合首付款比例和偿还贷款能力的条件下,可以按 20 万元的额度进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根据2019年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通知,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是45万元,最长贷款年限为30年,且男性申请人年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65周岁,女性申请人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二手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所购房屋使用权的剩余使用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