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总结,流程上更加简洁。并且,一些需要到现场办理的,以后很有可能通过互联网就能办理。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开宗名义段,重要的内容其实都在这里面了——
国务院修改6部行政法规,半数跟房地产有关,前后对照在此
房天下讯,中国政府网4月10日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其中3部与房地产市场有直接关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房天下为您梳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款修改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提交下列纸质或者电子材料,向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一)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第十四条修改为:“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修改为:“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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