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办理程序是根据相关法规设定的,非为难职工。
网友留言投诉: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领导:前几天,我去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个人的公积金提取(因种种原因,和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下岗失业好几年了)。却被告知:需要去原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我真不明白:既然符合提取的条件,为什么还要折腾我们再去原单位办理呢?你们管理中心就不能直接办吗?现在,政府大力加强便民服务,我们周边许多城市都实行了便民措施,难道就烟台市两样?“方便群众,简化流程”,这岂不是一句口号?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此回复:你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办理程序是根据相关法规设定的,非为难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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