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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拆迁安置房需要交哪些税费 如何计算

胶东在线  2017-04-06 02:29

[摘要] 有两套拆迁安置房想卖一套,现在还不到5年,请问这种情况都需要交纳哪些税费?房子在芝罘区黄务一带,面积不足90平方。一共大约需要交多少钱?

网友留言咨询:我有两套拆迁安置房想卖一套,现在还不到5年,请问这种情况都需要交纳哪些税费?房子在芝罘区黄务一带,面积不足90平方。一共大约需要交多少钱?谢谢。

烟台市地税局对此回复:您好,个人对外出售住房,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及附加: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所以,您现在出售这套不足五年的住房,免征增值税及附加。

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夫妻双方)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您有两套拆迁安置房,所以不符合该优惠政策的条件,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转让住房的收入额-住房原值、税金和合理费用)×20%。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额=转让住房的收入额×1%。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有不明,请拨打地税咨询电话123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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