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烟台市有一套自住的房屋,同时还有两间商铺,均登记在我个人名下,现在想要将自住房屋出售,请问这种情况下我的房子是属于唯一住房,还是属于二套房?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留言咨询:你好,我在烟台市有一套自住的房屋,同时还有两间商铺,均登记在我个人名下,现在想要将自住房屋出售,请问这种情况下我的房子是属于住房,还是属于二套房?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烟台市地税局对此回复:您好,首先请确定两间商铺的房产证上注明的是“非住宅”,并且您家庭(夫妻双方)名下只有这一套住宅,则属于住房。现在出售的话,若符合“对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夫妻双方)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两个条件,则免征个人所得税。若不符合,则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有不明,请拨打地税咨询电话123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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