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网友留言咨询:达到什么条件的商品房可以预售?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此回复:您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建设部令第131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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