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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起草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五种情形需安全鉴定

胶东在线  2016-10-27 08:56

[摘要] 近日,烟台 法制办公室起草《烟台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简称《草案》),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草案》明确了房屋专有部分的日常管理责任,并要求五种需要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情形。《草案》反馈截止日期为2016年11月7日。

近日,烟台 法制办公室起草《烟台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简称《草案》),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草案》明确了房屋专有部分的日常管理责任,并要求五种需要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情形。《草案》反馈截止日期为2016年11月7日。

房屋安全投诉三个工作日内受理查处

《草案》提出,县(市、区)人民 负责所辖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建立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 制度和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明确责任追究机制,组织应对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乡(镇)人民 、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管理,完善房屋使用安全检查和监测网络,协同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同时,房屋安全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危险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对危险房屋逐栋登记,掌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安全隐患的基本状况等相关信息,并通报乡(镇)人民 、街道办事处。房屋安全 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开举报和投诉的受理方式,为社会公众监督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便利。房屋安全 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对属于本 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受理并进行查处,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当事人;对不属于本 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转送相关 机关并告知当事人。

房屋专有部分明确界定日常管理责任

对房屋的安全责任,《草案》做出了明确界定:房屋 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为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公有用房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 权人下落不明、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 权人的确认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承担房屋相应的安全责任。

房屋共有部分安全管理方面,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承担房屋安全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责任,并将注意事项、禁止行为等书面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实行自治管理或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的,其安全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责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共同承担。

房屋专有部分的日常管理责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承担。具体包括:按照设计用途、建筑物使用性质及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检查、维修房屋,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房屋的装饰装修不得影响房屋共有部分的使用,不得危及房屋的使用安全和房屋的使用安全;防治白蚁;委托房屋安全鉴定;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房屋安全。

五种情形需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受理申请并现场勘察后,认为需要申请人提供房屋检测、测绘或者设计复核资料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测绘或者设计复核。申请人应当依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费用。

房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其中,大型公共建筑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后继续使用的,其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每年向所在地房屋安全 主管部门提交房屋安全情况报告。

同时,《草案》也明确了需要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五种情形: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房屋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结构出现下沉、倾斜、裂缝、变形等情形的;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可能造成房屋结构损伤的;房屋改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其他可能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

此外, 、医院、体育场馆、车站、码头、机场、商场等大型公共建筑在交付使用后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三分之二时,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其后每五年实施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危房治理期间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载明的处理意见,对危险房屋采取处置措施:鉴定为观察使用的,应当按照鉴定报告注明的观察使用的条件和时限使用;鉴定为处理使用的,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解危技术措施方案,委托施工单位按照方案施工,并按照设计单位确定的后续使用年限使用;鉴定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应当停止使用,立即搬出;拒不依照规定搬出的,房屋安全 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责令有关人员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的,可依法责成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紧急撤离。

危险房屋解危方面,《草案》提出可以采取加固、改造等方式进行,市和县(市、区)人民 应当将成片危险房屋的改造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解危方案涉及多个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共同协商、决定。其中,危险房屋采取加固处理方式解危的,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出具加固设计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加固设计方案确定的房屋结构承载能力不低于原设计的结构安全标准。

危险房屋的治理费用方面,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由房屋 权人承担。危险房屋在治理期间或者恢复正常使用前,不得挪作他用。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利害关系人在相邻房屋出现险情可能危及自身人身或者财产安全时,有权要求相邻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使用人或者造成险情的责任人采取安全措施。

危险房屋经鉴定认为应当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房屋安全 主管部门应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出现房屋坍塌时,须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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