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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老赖”强占父亲房产 不执行判决被告上庭

胶东在线  2016-10-09 10:03

[摘要] 明知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必须履行,林某却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申请人林某某向莱州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近日,莱州法院一审认定林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这是莱州首例自诉拒不执行判决的案例。

明知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必须履行,林某却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申请人林某某向莱州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近日,莱州法院一审认定林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这是莱州首例自诉拒不执行判决的案例。

林某某与林某本是养父子关系,1995年,为了让养子林某结婚,林某某出资20余万元建成一栋二层房屋。双方约定,林某同妻子住二楼,林某某和老伴住一楼。2013年林某某老伴去世后,林某便将一楼三间房屋全部占用,仅留一间房屋供林某某居住。

2015年1月,林某某一纸诉状将林某告上法庭,诉请林某将一楼腾迁给林某某居住。莱州法院审理后,判令林某将一楼腾出,交与林某某使用。

但判决生效后,林某拒不履行,林某某向莱州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向林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林某限期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林某以二楼需要装修为由拒不腾迁,后莱州法院依法对林某采取强制腾迁、拘留等执行措施,林某仍不履行生效判决,强行侵占房屋

2016年7月,林某某向莱州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林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刑事责任。莱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自诉人林某某告诉被告人林某拒不执行判决的事实与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林某有能力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其行为侵犯了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及自诉人的财产权利,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款,参照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第三条之规定,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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