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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新建居住区优先配套公办幼儿园 严禁高收费

YMG  2016-03-10 17:52

[摘要] 为解决“入园难”“入园贵”等问题,昨日,《山东省城乡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面向社会公布。自4月1日起,我省新建居住区每3000—5000人口设置1所6个班以上规模幼儿园,配套幼儿园应优先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严禁办高收费幼儿园。

为解决“入园难”“入园贵”等问题,昨日,《山东省城乡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面向社会公布。自4月1日起,我省新建居住区每3000—5000人口设置1所6个班以上规模幼儿园,配套幼儿园应优先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严禁办高收费幼儿园。

配套幼儿园用地纳入立项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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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扩增学前教育资源,下月起,我省配套幼儿园将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实行。

根据《意见》,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造居住区项目,按照每3000—5000人口设置1所6个班以上规模幼儿园的标准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规模不足3000人口的居住区,规划部门须进行区域统筹,合理规划幼儿园配建项目。因城乡规划建设等原因需要征收幼儿园土地、房屋的,按照幼儿园规划布局予以重建,或者依法予以补偿,补偿费全部用于幼儿园建设。确需异地重建幼儿园的,应先建设后征用。需要原地重建幼儿园的,须做好在园幼儿的安置工作。

为保障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我省要求,各级政府要将配套幼儿园用地一并纳入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造居住小区立项审批。由政府出资建设或由相关部门证明属于非营利性幼儿园的用地,符合划拨条件的按划拨方式供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居住区,需要配套建设幼儿园的,教育和规划部门要确定配套建设幼儿园的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建设期限、投资来源等,明确幼儿园建成后的移交条件和移交方式,作为规划条件和开发项目建设条件,在土地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教育部门应要求土地使用权取得人提交项目用地承诺书,并对承诺书的履行进行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投资或代建完成后,按照约定程序和条件,将配建幼儿园移交教育部门管理或监督使用。

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须与居住区项目一并办理供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违反规划在配建幼儿园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我省将依法实行追责,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其自行拆除,限期按规划要求完成幼儿园配套建设。

配套幼儿园优先满足本居住区适龄子女入园需求

《意见》指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新建居住区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同步规划、分期建设的居住区,要保证配套幼儿园优先建设、优先交付使用。

对于开发建设单位,《意见》规定,要严格按各类质量标准建设幼儿园,使用无污染环保型材料,园舍、设施必须要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确保建设质量。因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配套幼儿园建成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规划、国土资源、房产、消防和教育等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建成移交时幼儿园门窗、水电暖等齐全到位,内外墙完成简装修,达到使用要求。配建的幼儿园不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幼儿园布局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规划核实,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确权登记。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达到配建幼儿园要求的,责成开发企业完成配套幼儿园建设,否则记入不良信用记录,重新核发开发资质,限制或停止其承接新的开发项目。

配套幼儿园建成并验收合格后,实行“交钥匙”工程。开发建设单位须在3个月内,无偿将幼儿园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同时移交与幼儿园建设相关的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则应及时办理幼儿园的土地、房屋登记手续。此外,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优先办成公办幼儿园,或由教育行政部门无偿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信誉度高的幼儿教育专业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严格按照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收费。严禁举办高收费幼儿园。

招生方面,《意见》作出说明,规划建设的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向本居住区提供普惠性服务,优先满足本居住区适龄子女入园需求。如学位充足,可适当扩大招生范围。

《意见》特别强调,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严禁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对于已经改变性质和用途的,我省将限期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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