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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开发的住宅小区 物业费是否应该减收?

胶东在线  2016-01-28 05:27

[摘要] 高新区祥隆理想城首期交房的住宅小区配套实施都没有,绿化也没有完成,在交房时收取一年的物业费还没有减免(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标准收取,物业费1.2元。电梯费0.3元),是不是违法违规?业主是不是可以要求减免物业费?

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问题编号为693559的网友留言咨询:2015年10月1日实施的新版《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低于三分之一的标准予以减收,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请问该条规定是否为强制性规定,高新区祥隆理想城首期交房住宅小区配套实施都没有,绿化也没有完成,在交房时收取一年的物业费还没有减免(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标准收取,物业费1.2元。电梯费0.3元),是不是违法违规?业主是不是可以要求减免物业费?

烟台市物价局对此回复: 您好!如果经相关部门确认属于分期开发,且造成小区配套设施等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应当减收物业费。如果应减收物业费不减的可向当地物价部门反映。电话: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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