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问题编号为693320的网友留言反映:我是莱山福地隆城的业主,今接到物业通知领取供暖发票,到物业领取发现发票的金额与代收收据金额不符,发票金额为24.5*平方数,而之前交付取暖费开的收据为24.5*平方数*120%,我想问多收的20%取暖费是否应该开发票?
近日,问题编号为693320的网友留言反映:我是莱山福地隆城的业主,今接到物业通知领取供暖发票,到物业领取发现发票的金额与代收收据金额不符,发票金额为24.5*平方数,而之前交付取暖费开的收据为24.5*平方数*120%,我想问多收的20%取暖费是否应该开发票?而据我了解,我们单元供暖率已达到50%,不需要缴纳20%的取暖费,这部分费用清泉公司收取了是不是就应该开发票?
烟台市国税局对此回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第九条纳税人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时,数额在10元(含)以上的,必须按规定开具发票;如果消费者索要发票,无论金额大小,一律予以按规定开具。因此,物业加收的部分属于销售,应当缴纳增值税,开具发票。您可以拨打12366-1举报不开发票并把交费收据上传YT12366@126.com邮箱。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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