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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降低市区居民供热价格 每平方米确定为23元

胶东在线  2015-12-04 07:29

[摘要] 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为有效调控供热价格,惠及民生,统筹考虑供热企业成本和煤炭市场价格变化等情况,在召开定价听证会、通过其他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业界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2015年12月3日市物价局发出通知,自2015供热年度起适当降低市区供热价格。

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为有效调控供热价格,惠及民生,统筹考虑供热企业成本和煤炭市场价格变化等情况,在召开定价听证会、通过其他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业界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2015年12月3日市物价局发出通知,自2015供热年度起适当降低市区供热价格。

市区居民供热价格由现行的24.5元/平方米调整为23元/平方米;市区非居民供热价格由现行的36元/平方米调整为34.5元/平方米,供热计费面积为建筑面积。计量供热价格,居民基本热价由现行的7.35元/平方米调整为6.90元/平方米,计量热价由现行的44.55元/吉焦调整为41.82元/吉焦;非居民计量热价由现行的98.20元/吉焦调整为89.61元/吉焦。

市区供热降价政策自2015供热年度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供热年度结束止。供热起止日期为每年11月16日至次年3月31日。供热年度为每年的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市区供热价格调整后,2015供热年度多缴的供热费,原则上在2016供热年度供热期缴费时予以抵扣,多缴供热费的利息(按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由供热企业承担。供热报停等特殊情况的退费事宜,由用户与供热企业协商解决。市区供热价格降价后,市物价局将会同供热行业主管部门积极督导供热企业认真扎实落实供热降价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供热服务质量,做到降价不降质,确保让市民享受优质的供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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