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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调整低保和农村五保标准 开发区每年9000元

Shelley  2015-10-30 08:54

[摘要] 近日,烟台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全市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进行调整。

近日,烟台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全市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进行调整。

从2015年起,市级对各县市区农村低生活保障资金给予分类补助。具体补助标准:莱山区、龙口市、莱州市、蓬莱市、招远市、烟台开发区、高新区、昆嵛山保护区每人每月补助10元,福山区、牟平区、海阳市每人每月补助20元,栖霞市、长岛县每人每月补助40元;市级城市低生活保障资金给予中心区(芝罘区、莱山区)定额补助(具体标准见后表)。

据悉,烟台市从1996年开始实行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当年的低保标准为120元,此后历经多年增长。其中,2010年10月1日起,将六区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340元调整为360元。2011年11月起,开发区进一步调整了全区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供养标准,调整后的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440元,为全省高标准。

今年,开发区和高新区仍为保障较高的县市区,其中,高新区农村低保标准为540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高的开发区为9000元/人/年,城市低保标准为550元/人/月,仍为全省领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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