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问题编号为679738的网友留言咨询:根据新政策,10月1日起,当年缴存的物业费可以提取公积金,请问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提取?物业开具的收据可以不?可以个人自行去提取吗?另外,专项维修金收据是哪个部门开具的?物业代缴维修基金开具的收据可以提取吗?谢谢!(市直和芝罘区公积金处是否有区别?)
近日,问题编号为679738的网友留言咨询:根据新政策,10月1日起,当年缴存的物业费可以提取公积金,请问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提取?物业开具的收据可以不?可以个人自行去提取吗?另外,专项维修金收据是哪个部门开具的?物业代缴维修基金开具的收据可以提取吗?谢谢!(市直和芝罘区公积金处是否有区别?)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复:你好!烟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是一致的,提取应由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统一办理。
一、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一)提取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2、物业费收款票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3、《支付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4、房屋所有权人账户余额不足,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籍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提取时限:可每年提取一次。
(三)提取额度:实际支付的物业费,高不超过每年2600元。
二、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一)提取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人账户余额不足,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籍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提取时限:限取一次,自《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载明日期3年内办理。
(三)提取额度: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缴纳的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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