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问题编号为678036的网友留言反映:南仓居委会采取不合理的水费收费标准,本村收取3元左右/吨,对外居民则收取5元/吨,对于收取的水费也未向缴费居民开具发票,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漏税行为、如果为漏税行为是否要收的惩罚?烦请予以解决!
近日,问题编号为678036的网友留言反映:南仓居委会采取不合理的水费收费标准,本村收取3元左右/吨,对外居民则收取5元/吨,对于收取的水费也未向缴费居民开具发票,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漏税行为、如果为漏税行为是否要收的惩罚?烦请予以解决!
烟台国税局对此回复:
一、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时,数额在10元(含)以上的,必须按规定开具发票;如果消费者索要发票,无论金额大小,一律予以按规定开具。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如果是代收自来水费的,有关业务问题请咨询地税。
具体详情可拨打国税服务热线12366-1转人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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