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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囤地20年根在监管失职

检察日报  2015-10-03 09:19

[摘要] 实际上,国家法律在立法上就考虑到了商人的逐利本性,对于可能发生的开发商囤地惜售现象出台了限制性条款。只有职能部门和官员积极履职了,开发商才不敢囤地,也没办法能成功囤地。

位于上海南京路的一个楼盘,近期报价一平方米8万元至10万元。然而,其所在地块却是1992年首次拿地,“在建”逾20年,屡屡停工。这期间,周边房价从千元起步,相比上涨近百倍(9月28日《东方早报》)。

逐利是商人的本质属性。在土地越来越成为稀缺资源和土地价值不断的时代背景下,开发商囤地惜售,待价而沽,这是商人本质的表现。因为商人一切商业行为的大目的,就是尽可能地想方设法地多赚钱,实现经济利益大化。

实际上,国家法律在立法上就考虑到了商人的逐利本性,对于可能发生的开发商囤地惜售现象出台了限制性条款。不管是1999年公布实施的土地管理法,还是国土资源部2012年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都对开发商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有明确的处罚条款。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且,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办理动工开发所需相关手续的时限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换言之,在法律层面,对于开发商囤地惜售行为,政府并非没有办法反制,关键在于地方政府愿不愿意依法惩罚囤地的开发商,开发商停停建建并不能成为逃避处罚的理由。

开发商囤地20年,当然可以骂开发商违规操作,也可以指责开发商的种种无耻和不是。但是,根本的问题是,如果地方政府依法办事,开发商压根就不敢囤地,开发商手中囤积的土地也早被地方政府依法无偿收回了,根本不可能囤地20年。从这个角度说,开发商成功囤地20年,归根结底是地方政府监管失职,没有依法惩处囤地的开发商,也没有依法无偿收回囤地达到20年的土地。

政府监管失职,有的是官商勾结,有的是招商引资中对开发商许下违法违规承诺……但不管是何种情况,很少有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及其主要决策官员会为监管失职造成的土地闲置承担责任,终只不过在媒体曝光之后,依法收回闲置土地作为补救措施了事。

因此,要打击开发商囤地行为,除了依法严惩开发商之外,还得依法严惩没有依法办事的职能部门和官员。只有职能部门和官员积极履职了,开发商才不敢囤地,也没办法能成功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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