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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上调道路修复费标准 新路1年内再开挖3倍收费

山东商报  2015-09-23 08:30

[摘要] 近日,山东省住房建设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进行了上调,并要求新建道路5年内出现刨掘的要进行加倍收费。其实,此前省城已出台多项措施来禁止道路的反复刨掘,不过这些措施在各道路及地下管线改造部门无法协调一致的前提下,几乎成了一纸空文。

山东省住房建设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进行了上调,并要求新建道路5年内出现刨掘的要进行加倍收费。其实,此前省城已出台多项措施来禁止道路的反复刨掘,不过这些措施在各道路及地下管线改造部门无法协调一致的前提下,几乎成了一纸空文。

据介绍,目前所执行的道路刨掘修复费标准仍是1998年发布的“标准”。根据新《通知》要求,主次干路沥青路面挖掘费由300元/平方米提高到560元/平方米,支路与非机动车道沥青路面由260元/平方米提高至450元/平方米,水泥混凝土路面由400元/平方米提高至500元/平方米,砂石路面由60元/平方米提高至100元/平方米。同时,《通知》中还新增了条(料)石路面、彩色沥青路面、彩色方砖、人行步道方砖等收费种类,其中人行道方砖及彩色花砖今后进行刨掘时,也将会征收一定的费用,其征收标准分别为220元/平方米和240元/平方米。

相较于此前的征收标准,值得一提的是本次《通知》中首次提出对于新建道路5年内进行刨掘的要加倍征收刨掘修复费:对新建道路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在收费标准基础上按“一年内3倍、两年内2.5倍、三年内2倍、四年内1.5倍、五年内1.2倍”收取。除此之外,对已实行掘路计划管理的城市(县城)计划外挖掘城市道路的,在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1倍,而违章挖掘的也要按本标准的1倍加收,并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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