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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同工同酬”就是“同身份同酬”?

胶东在线  2015-09-08 11:14

[摘要] 国家宪法和劳动法对“同工同酬”有明确规定。“同酬”好理解,无非就是同样多的报酬,俗一点说就是拿同样的的工资、领同样多的钱。“同工”本来也好理解,顾名思义是指同样的工作时间、同样的工种或工作性质、干同样的工作、完成相同的工作任务。

近日,问题编号为673920的网友留言咨询:有个问题至今搞不明白,烦你百忙之中给解答一下。先谢了!

国家宪法和劳动法对“同工同酬”有明确规定。“同酬”好理解,无非就是同样多的报酬,俗一点说就是拿同样的的工资、领同样多的钱。“同工”本来也好理解,顾名思义是指同样的工作时间、同样的工种或工作性质、干同样的工作、完成相同的工作任务。但是自从出现了所谓的劳务派遣、人事代理等用工形式后,“同工”的概念便开始混乱,对同工同酬的理解就更是一头雾水。

比方说我所在的幼儿园是一所公办幼儿园,幼儿园里有30多个幼儿教师,其中事业编制身份的教师10多个,劳务派遣身份的教师20多个。二者都是通过公开考试录用的,其中事业编的老师是从高校校招的,竞争并不算激烈;劳务派遣身份的教师是面向社会招聘的,竞争相当惨烈,不说是百里挑一,至少也是十中取一。事业编的老师和劳务派遣的老师干的是同样的工作,都是带孩子的幼儿老师,可以说是典型的“同工”。既然是“同工”,按照党的政策、国家的法律,理应“同酬”,理应拿同等的工资报酬。但是,现实情况却大相径庭。每月的工资表和发到手的工资就是很好的证明。有事业编制身份的教师每月扣除劳动保险、医保和住房公积金等后,实拿到手的工资超过3000元,而劳务派遣身份的老师每月到手的工资还不到在编幼儿老师工资的一半。住房公积金、绩效工资、奖金和单位代缴的各种保险金的差距,想必同样不会小。都不敢想了,太可怕!

难道“同工同酬”就是“同身份同酬”?

烟台市人社局对此回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受《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调整,其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政策执行。《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工资福利待遇由双方自主协商确定。二者不属于同一性质人员。前期,省人社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人员劳动保障权益的通知》规定,机关事业单位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人员与本单位同性质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因此,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册人员与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应当分别在各自适用的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下确定薪酬分配办法,实现同工同酬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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