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务部网站显示,19日,住建部、商务部、发改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和外汇局联合发文。取消外商 房地产企业办理境内贷款、境外贷款、外汇借款结汇必须全部缴付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商务部网站显示,19日,住建部、商务部、发改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和外汇局联合发文。主要内容涉及4点。
1、外商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与 总额比例。按照《国家工商 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 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38号)执行。
即: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 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 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 总额的十分之七。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 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 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 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 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 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 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 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 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 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
2、取消外商 房地产企业办理境内贷款、境外贷款、外汇借款结汇必须全部缴付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3、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对于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的城市,境外个人购房应符合当地政策规定。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