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5年前,济南市民彭女士和朋友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今年张某见房屋 ,想加高价格。彭女士不知该如何维权,近日到律师事务所求帮助。
5年前,济南市民彭女士和朋友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今年张某见房屋 ,想加高价格。彭女士不知该如何维权,近日到律师事务所求帮助。
案件详情:
2010年,我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张某将历下区一栋房屋出售给我,房屋面积60平方米左右,价格40万元。签订协议时我支付张某定金5万元。截至2011年底,我应该付清全部房款,张某将房屋交付给我。还未过户前张某取得了房产证,我如约将全额房款交齐,他当时给我出具了一张收到条。那是恰巧赶上张某出国工作,他说等他回来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我碍于朋友情面就答应了。直至今年初,张某才从国外回来,我便一直催促回国的他办理有关过户手续。张某却不同意办理,他说,现在该房屋市场价已达到65万元,如果我不加高价格,他就不给我过户。现在我可以起诉张某过户房产吗?
律师点评:
房主张某拒绝办理过户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如果协商不成,彭女士可持房屋买卖合同等相关证据直接起诉其要求其履行买卖合同的约定,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延期办证的违约损失。
按《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彭女士可依据此条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过户房产。同时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所以,彭女士还可要求张某支付房屋 部分房款,如果合同中有违约金或其他约定,也可按合同约定向法院起诉维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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