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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定地名设置不得有偿冠名

齐鲁网  2015-07-14 10:06

[摘要] 山东省 法制办印发关于《山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提到,不得对地名进行擅自命名或更名,逾期不改者将依法撤销其命名、更名,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 法制办印发关于《山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提到,不得对地名进行擅自命名或更名,不改者将依法撤销其命名、更名,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地名的命名,《意见稿》要求,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地名用字使用规范汉字,采用汉语普通话读音,避免使用多音字和生僻字。(二)新建、改建的街、路、巷等道路名称符合层次化、序列化要求;(三)专业设施、旅游文化地等名称,一般应当与当地地名统一;(四)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五)不得以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或者超出本 区域非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 区域的专名;(六)未经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以人名、外国地名作地名;(七)除门牌号码外,专名不得使用单纯数字或者通名词组,通名符合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范;(八)不得有偿冠名;(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若违反以上条例规定,擅自命名、更名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 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改的,依法撤销其命名、更名,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对于地名标志(即标示地名及其相关信息的设施),《意见稿》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拆除地名标志;不得涂改、遮挡、损毁、盗窃地名标志;否则将由县级以上人民 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确需移动或者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经设置单位同意,并承担相应费用。

在地名档案管理和信息化建设方面,《意见稿》提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地名档案,加强地名档案资料馆(室)和地名电子档案建设,建设本级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管理系统。县级以上人民 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地名信息,加强地名网站、地名查询触摸屏、地名查询(热线)电话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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