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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加大查处力度 社保诈骗可按诈骗罪追究刑责

胶东在线  2015-07-03 14:13

[摘要] 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为有效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切实保障社保基金安全完整,有效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烟台市人社、公安部门联合出台政策文件,切实加大社保欺诈案件的查处和打击力度。

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为有效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切实保障社保基金安全完整,有效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烟台市人社、公安部门联合出台政策文件,切实加大社保欺诈案件的查处和打击力度。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社会保险事业取得重大进展,基金总体安全有效运行,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单位和个人诚信、守法意识淡薄,采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保基金,直接导致基金多支少收,尤其是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有组织的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活动,严重侵害基金安全,危害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破坏法律秩序,损害社会诚信,败坏社会风气,必须依法予以惩治和打击。为此,人大常委会出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立法解释,对社会保险欺诈的刑罚适用进行了明确,即按照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打击和震慑社会保险领域欺诈违法犯罪行为、促进构建诚信社会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

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为有效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切实保障社保基金安全完整,有效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烟台市人社、公安部门联合出台政策文件,切实加大社保欺诈案件的查处和打击力度。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社会保险事业取得重大进展,基金总体安全有效运行,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单位和个人诚信、守法意识淡薄,采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保基金,直接导致基金多支少收,尤其是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有组织的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活动,严重侵害基金安全,危害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破坏法律秩序,损害社会诚信,败坏社会风气,必须依法予以惩治和打击。为此,人大常委会出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立法解释,对社会保险欺诈的刑罚适用进行了明确,即按照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打击和震慑社会保险领域欺诈违法犯罪行为、促进构建诚信社会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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