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市民杨某支付60余万元,购买了槐荫区某小区17层的一套商品房,却因17层及以上未经规划许可不能办理过户,杨某向槐荫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此案经二审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退还杨某购房款,并赔偿杨某损失40万元。
济南市民杨某支付60余万元,购买了槐荫区某小区17层的一套商品房,却因17层及以上未经规划许可不能办理过户,杨某向槐荫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日前,此案经二审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退还杨某购房款,并赔偿杨某损失40万元。
据杨某陈述称,他购买的位于槐荫区某小区的17层属于预售房屋,当时开发商介绍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筑手续合法。交纳全部房款要求办理房产证时,他向房管部门咨询,得到的答案是该17层没有经过规划许可,属违法建筑,不能办理过户。
槐荫法院一审认为,国家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2009年6月24日,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与杨某签订合同预售给杨某的涉案房屋,不在有关部门许可预售的房屋范围内。
被告未经许可预售房屋,违反相关规定,应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应退房、退款。被告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有关部门许可预售的房屋不包括涉案房屋这一事实,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赔偿40万元损失,符合《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不服槐荫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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