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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驾校培训服务收费规范》7月1日起实施

胶东在线  2015-06-30 10:51

[摘要] 市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山东省明码标价管理办法》,结合现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政策和当前培训服务现状,制定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收费规范》,自2015年7月1日实行。

为规范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学员和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市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山东省明码标价管理办法》,结合现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政策和当前培训服务现状,制定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收费规范》,自2015年7月1日实行。

驾校与学员必须签订《驾校培训服务收费协议》

根据收费规范要求,培训机构应当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对本机构所有服务(含代收费)项目进行收费公示。公示内容为服务项目、服务的主要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服务收费公示应采用公示牌(栏)形式,也可附设明白册、招生简章等其他形式公示。如不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物价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市物价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培训机构招收机动车驾驶学员,必须与学员签订《驾校培训服务收费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物价、交通运输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签订的《协议》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的约定应公平合理。

复训费用必须按照实际学时收费

根据规范要求,学员中途退学,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实际培训学时和相应标准扣除培训费后如数退还,不得以违约为借口扣除费用;培训机构为学员配发的国家统一规定的培训教材和培训计时IC卡依据《协议》约定按定价或购买价扣除,没有约定的不得扣除。培训机构可在《协议》中约定扣除一定的退学服务费,约定的退学服务费不得超出为学员注册所提供服务的实际费用,没有约定的,学员退学不得扣除服务费。

学员考试不合格需要复训的,其收费按培训学时收费标准的80%计收,凭学员计时IC卡记载的学时据实结算费用,同时建立培训记录备查。实行计时卡之前招收的学员,培训机构应当做好培训登记并经学员签名确认,按照双方确认的学时计费。培训机构不按规定计时超收复训费的,以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论处,所多收价款责令退还学员,并将依法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另外,培训机构开展特需培训服务收费,必须本着学员自愿的原则,根据学员的特殊培训需求与其签订《特需服务协议》协商确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服务收费。凡未签订《特需服务协议》加价收费的,一律视为强制服务并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学员押金和其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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