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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公积金支付房租新标准实施 每年可提取一次

齐鲁网  作者:杨蕾  2015-05-07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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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楼盘)5月5日讯(记者 杨蕾)近日,记者从潍坊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了解到,为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要求,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机制,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效性和公平性,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5月1日起,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新标准开始实施。

提取条件

据悉,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潍坊市无自有住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或租住商品住房用于自住的,符合两项之一的,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提取额度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每年提取一次,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职工及其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租金;租住商品住房的,每年提取一次,如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可以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职工及其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租金;如不能提供的,每年职工及其配偶租房提取总额不得超过8000元。

提取材料

据介绍,租住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自住住房的证明。在市区各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建立缴存登记关系的职工,提供市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无自住住房的证明;在各县市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建立缴存登记关系的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无自住住房的证明。

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提取本人及配偶双方住房公积金的,另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

无自住住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

无自住住房,租住商品住房的,如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的,应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如按每年租房提取总额不超过8000元提取的,仅提供前面两项规定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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