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赠与方式获得的房产,再出售时需要缴纳什么费用,转让所得的20%是按照全额来计算,还是出售价格减去当年的评估价格来计算?通过赠与方式获得的房产,若是第二套房产(即还有另外一套房产),缴税情况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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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地税局回复: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执行;根据国税发[2006]144号,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国税发〔2005〕172号第四条: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办理相关手续。
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以现在的出售价或评估价减去该受赠房屋发生受赠行为前购房价格的差额的20%计算缴纳。
若该受赠房屋属于您家庭的第二套住房,出售时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同上。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有不明,请拨打地税咨询电话123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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