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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每个县市区至少规划建设1处公益性墓地

Shelley  2015-03-21 08:25

[摘要] 为全面深化殡葬改革,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促进生态文明、精神文明,近日,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

为全面深化殡葬改革,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促进生态文明、精神文明,近日,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

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以国务院、省政府殡葬管理法规为依据,以保护环境、节约土地、减轻群众负担为目标,以完善殡葬服务设施、解决滥埋乱葬为突破口,坚持疏堵结合,依法强化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建立健全殡葬政策制度、运行机制、服务网络,力争到2020年,基本实现殡葬服务优质化、殡葬管理规范化、殡葬改革有序化、骨灰处理生态化、殡葬习俗文明化、殡葬设施现代化。

意见要求加快殡仪馆建设改造步伐。按照民政部《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殡葬服务标准》等要求,加快殡仪馆新建、改扩建步伐,做好殡仪馆运尸车、遗体冷藏、火化和骨灰寄存等设施的购置改造,及时更换陈旧落后、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设施设备,消除安全隐患,改善殡葬服务环境和条件,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服务。

推进公益性骨灰堂建设。城市规划区、小城镇规划区要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科学规划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公益性骨灰堂。骨灰堂建筑面积要根据辖区居民人口数量确定,预留一定的发展空间,由县市区、乡镇(街道)统一管理,用于安放辖区居民骨灰。按照便于群众安全祭祀原则,骨灰堂要建有围墙和大门,设置防火型焚烧池,骨灰存放架要采用防火材料。

适度建设公益性墓地。到2015年底,每个县市区至少规划建设1处城市公益性墓地,20%以上的乡镇(街道)至少建有1处农村公益性墓地,现有公益性墓地实现规范化管理;到2020年,基本实现城乡公益性墓地覆盖全部乡镇(街道)和村(居),城乡居民的骨灰安放需求得到有效保障。新建公益性墓地要符合《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建设要求,原则上应保证使用20年以上,并预留一定发展空间,符合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做到循环使用、可持续运行。建设公益性墓地要按照《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公益性墓地要以骨灰入室安放(骨灰堂、骨灰塔、骨灰楼)为主,地表不留坟头或立卧碑。墓穴、卧碑要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公益性墓地、骨灰堂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推进绿色生态殡葬。各县市区要按照到2020年生态安葬比例达到40%的目标,大力推行树葬、草坪葬、壁葬、花坛葬等生态葬法。加大引导力度,不断扩大海葬的比例,逐步实现海葬工作常态化。

推行普惠制惠民殡葬政策。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原则,全面推行实施惠民殡葬政策,明确资金投入渠道,建立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上涨水平相协调的基本殡葬服务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实现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到2015年底前,在免除优抚对象和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人员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基础上,对其他不享受丧葬补助的居民,免除其基本殡葬服务费,实现惠民殡葬服务全覆盖。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制定。

清理整治历史形成坟茔。新的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启用后,要按照存量搬迁集中、增量规划集中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将辖区内农田、山林、公路、河道沿线和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民区、开发区等范围内散葬坟墓逐步分期分批搬迁到公益性墓地或骨灰堂,坚决制止滥埋乱葬。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是履行殡葬改革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运行机制,强化执法责任,加大对违规土葬、滥埋乱葬、违规建造公墓和销售墓穴的执法查处力度。

各县市区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出台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和现代殡葬治理体系,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服务便捷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网络。

要建立殡葬事业公共财政投入机制及资金保障制度,制定激励政策,对骨灰堂、公益性墓地建设给予奖励或补助。对绿色、生态、节地葬法实行政府补贴奖励,形成有效推进机制。

加强对殡葬用品市场的整治,积极推行殡葬用品统一公开招标采购,降低殡葬用品价格,减轻群众治丧负担。规范殡葬车辆管理,确保安全运营。殡仪馆要严格实行“六公开”规定,落实“七项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认真总结红白理事会建设经验,加强基层红白理事会建设,规范管理。

加大对殡葬改革工作的宣传力度,广泛深入宣传殡葬改革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重要意义,鼓励引导群众参与新型生态文明葬式葬法改革,努力营造文明节俭办丧事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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