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4年1月,消费者金女士向芝罘区消协东山分会投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称其在2013年12月,经该公司发放的宣传资料和业务人员的宣传与介绍后,在当天以其个人名义缴纳了2万元购房定金,签订了相关的预购房合同。回家后,因事先未同丈夫商量,加之购房抵押房产贷款难办理等因素导致丈夫不同意买房。
2014年1月,消费者金女士向芝罘区消协东山分会投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称其在2013年12月,经该公司发放的宣传资料和业务人员的宣传与介绍后,在当天以其个人名义缴纳了2万元购房定金,签订了相关的预购房合同。回家后,因事先未同丈夫商量,加之购房抵押房产贷款难办理等因素导致丈夫不同意买房。第二天,金女士便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售楼处要求退房,并要求退回2万元购房定金,遭到房地产开发公司售楼处业务人员的一口拒绝。
经芝罘区消协东山分会工作人员调查得知,由于银行在办理抵押房产贷款时需要抵押权人签字,而抵押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没有金女士丈夫的签字抵押贷款肯定没法办理。
所以消协认为售楼处业务人员在收取购房定金时,在已经得知金女士属于夫妻使用房产抵押方式贷款购买房屋的情况下,应告知须取得金女士丈夫的同意,不能剥夺消费者金女士应有的知情权,否则该预购房合同就难以履行。
售楼处业务人员在签订相关的预购房合同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作为消费者势单力薄,自己所获得的信息,自己很难从中判断作为强势地位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有何过错,作为强势地位的企业往往会掩盖自己的问题,而把问题推给消费者,让消费者来承担相应的问题和过错。
后经消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售楼处退回消费者金女士1.5万元购房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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