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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2015年让农民工实现同工同酬 缴纳住房公积金

大众网  2013-09-10 09:03

[摘要] 近日,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9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意见》解读,提出四项措施解决同工不同酬、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并放开户籍迁移限制,让农民工由农民转变为市民。

近日,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9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意见》解读,提出四项措施解决同工不同酬、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并放开户籍迁移限制,让农民工由农民转变为市民。

关于工资:

到2015年,实现同工同酬工资基本无拖欠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人员表示,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劳动法》第46条明确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近年来,一些用工单位实行不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和办法,农民工与正式员工干同样的工作,产生同样的效益,但所得的劳动报酬明显偏低,有的只相当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的50%左右。另外,虽然各级不断加大拖欠工资治理力度,但拖欠农民工工资顽疾仍然存在。对此,社会极为关注,农民工反应强烈。

为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意见》提出四项措施:一是规范劳动报酬分配。要求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工就业,要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和分配办法。二是规范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制用工是同工不同酬问题的重灾区。《意见》指出用人单位应依法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对被派遣劳动者要与本单位同岗位员工同工同酬,要求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各单位都要制定过渡方案,1年内落实到位。《意见》强调,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应带头做到同工同酬。三是强化政府责任。提出全面实施“一书两金一卡”制度,要求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当地政府与企业分别签订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目标责任书;在建设领域和欠薪多发行业普遍建立用人单位缴纳工资保证金制度,在欠薪多发市、县(市、区)建立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全面推行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规定因“一书两金一卡”制度不落实而发生农民工欠薪的,追究当地政府的责任。四是强化执法监察。过去,全省每年年底前,都要组织开展一次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进行集中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年开展一次,不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为推动执法监察常态化,《意见》要求,各地每年开展2次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对举报投诉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力争到2015年,基本实现同工同酬、工资基本无拖欠。

关于户籍:

全面放开迁移限制,让农民工变为市民

据介绍,落户是农民工市民化的起点,也是新阶段农民工发展面临的一大问题,代表性。要加快改革户籍制度,打开城门,鱼贯而入,重点是有序解决举家迁徙及新生代农民工在城镇落户问题。近年来,我省持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2004年全省取消了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了城乡户口登记制度;2011年以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落户条件,全面放开县域范围内落户限制;2012年出台《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全面启动实施居住证制度,有力地推动了城镇化进程。当前,农民工在流入地居住趋于长期化,在目前城市的就业时间平均为5.3年,超过5年的占到了40%,超过10年的约占20%,“移民”倾向渐趋明显,相当一部分已经成为事实“移民”。

按照稳步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总体要求,《意见》提出“两个全面”的要求:一是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落户条件,全面放开中小城市户口迁移限制,解决在城镇居住的农民工落户问题;二是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为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在当地学习、工作、生活提供有效服务,逐步将各项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与户口性质脱钩,使农民工与就业地城镇居民享受同城待遇。

从目前看,虽然我们的落户条件普遍较宽,但吸引农民工的效果并不明显,主要原因一是不愿放弃农村土地和集体,二是担心计划生育政策能否延续。针对农民工的这些疑虑,《意见》强调,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出让宅基地和依法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必须完全尊重农民工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要求各地研究制定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配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分配权的占有、使用、、继承以及出让和流转等制度。同时规定,落户城镇农民工,5年内继续执行原户籍地生育政策。

关于子女上学:

农民工子女可就地报名中考

调查表明,有85.5%的农民工落户城镇的首要理由是“希望子女受到良好的教育”,为孩子在城市争取到优良的教育资源,用知识改变命运。

《意见》提出,要将农民工随迁子女全部纳入输入地教育发展规划,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经费全部纳入输入地财政保障范围,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平等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参加中考、高考的权利。

针对目前很多城市存在教育资源不足、不能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的问题,《意见》强调,要合理规划中小学布局,均衡配置教学资源,实行教育行政部门前置审核制度,增加城镇教育储备,抓好新建居民小区配套学校建设,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求按在校学生数量对学校公用经费给予财政补贴。

异地参加中考、高考是广大农民工及其子女比较关注的问题。在2014年放开高考报名的户籍限制的基础上,《意见》提出进一步放开中考报名户籍限制,规定凡在初中有完整学习经历的非户籍考生均可就地报名参加中考,并享受同等的录取政策。

关于居住:

农民工可就地缴纳住房公积金

目前,农民工就业地集中在地级以上城市,这些城市房价水平、住房租金水平相对较高,而农民工大多收入不高,如果雇主不提供住宿,也没有住房补贴,农民工到市场购买或者租赁合适的住房,往往不具备资金条件。因受户籍制度等因素制约,农民工大多又不能获得住房保障。为减少支出,多数农民工只能住在城乡结合部、地下室。据调查,全省有47.5%的农民工居住在设施不完善的各类简易单位宿舍、工棚或生产经营场所,面积小,条件差,有的甚至存在安全隐患。

为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意见》立足现阶段实际,提出把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作为重点,要求各地要将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建设规划,将符合条件农民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完善落实相关扶持政策,支持开发区、工业园区、企业建设农民工公共租赁住房。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意见》针对农民工及其用人单位特点,要求各地要将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覆盖到在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允许农民工及其单位暂按较低的缴存比例,先行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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