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市首例因“一房二卖”被追刑责当事人;曾隐瞒房产被法院冻结事实,转卖他人获利;终审获刑10年。
本市首例因“一房二卖”被追刑责当事人;曾隐瞒房产被法院冻结事实,转卖他人获利;终审获刑10年。
罗云(女房主)一房二卖,房子因买主起诉被法院冻结。可是,罗云又将房子卖给了第三人,并获利50万元。
房产冻结期间被卖出
房子是位于石景山区古城路的一套26平米的房子,最初产权属于罗云。
罗云在2010年9月29日同一天,分别委托两家中介将这栋房子以50万元和51万元卖给了翁某与李某。意外的是,两个买房人认识,在发现购买了同一套房子后,找到了罗云。罗云退还了翁某的50万元,并承诺将房子过户给李某。后因罗云以各种理由拒绝过户,李某将罗云告上法院。
在2010年11月16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罗云将该房屋过户到李某名下。罗云不服,提出上诉。
经过法院检查,2011年3月11日,在该上诉案进入二审程序、法院冻结该房交易手续后,罗云又委托中介与买主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徐某购房款人民币50万元。5天后,罗云的上诉案维持原判。经当事人举报,罗云被控制,并被检方以合同诈骗罪诉至法院。
被告人上诉称没犯罪
石景山法院认为,罗云于2011年3月11日,隐瞒涉案房产已被法院裁定冻结交易手续,且已被判决过户给李某的事实,通过中介与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徐某购房款5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一审判处罗云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万元。
罗云不服,提出上诉。罗云认为,自己作为房屋的产权人,有权处置诉争房产,不构成犯罪。
近日,一中院终审认为,在房屋不能进行交易、转让的情况下,罗云故意隐瞒上述事实。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案
为赚钱假卖房要追刑责
办案法官介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房二卖到底是民事纠纷,还是构成刑事案中的合同诈骗,主要从卖房者的主观和行为上来区分。如果房主主观上为了获取更高利润,并无同时非法占有两笔房款的意图,其行为属于民事纠纷范畴;但如果房主根本没打算交房,只是想通过卖房来“赚钱”,就应该按照诈骗处理。
法官称,本案中,罗云提出作为房屋的产权人,她有权处置诉争房产。但该案证据证实,罗云明知涉案房屋进入司法程序,且已经被法院冻结,不能进行交易、转让,却故意隐瞒事实,将房屋出售获利,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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