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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改容积率将被收回土地

大众日报  2010-07-15 09:18

[摘要] 房价过高、 上涨过快的城市,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选择部分地块,按照政府确定的限价房项目采用竞地价办法招拍挂出让土地,发挥抑制房价上涨过快的调节作用。

本报济南7月14日讯 我省日前出台《关于严格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规范房地产供地用地行为。规定拿地后改变容积率将被收回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约定开竣工、闲置土地、囤地炒地将被禁参加土地竞买2年。

在保障供地上,通知重申“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 ”。

为让房地产用地尽快形成有效供应量,通知明确规定了拿地开发节奏。要求全面推行“净地”出让制度,签订合同之日,应同时交付土地。土地出让成交确认后,应在10日内正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合同须明确开工、竣工时间,约定的开工时间不得超出合同签订之日起6 个月,竣工期限不得超出出让合同约定动工期限之日起3年。

通知规定,出让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土地面积、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套型面积及比例、定金、交地时间及方式、价款缴纳时间及方式、开竣工时间及具体认定标准、违约责任处理。上述条款约定不完备的,不得签订合同,否则必须追究出让人责任。确定为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用地的,还应写入房产主管部门提出的住房销售价位、套数、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

为了杜绝“批小房,建大房”及违规超建等现象,通知规定土地出让成交后不得改变容积率等规划控制指标,确需改变的,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组织供地。

通知要求建立住房用地开发利用申报核验制度和房地产企业诚信档案制度。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用地者禁止其至少在1年内参加土地购置活动;对违法用地、拖欠出让款、未按合同约定开竣工、闲置土地、囤地炒地等不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用地者,自发现之日起禁止其在2年内参加土地竞买。

通知中说,房价过高、 上涨过快的城市,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选择部分地块,按照政府确定的限价房项目采用竞地价办法招拍挂出让土地,发挥抑制房价上涨过快的调节作用。

通知要求市县国土部门要及时将住房供地计划、土地出让公告、土地出让和划拨结果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或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公开;要通过各自网站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开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及闲置土地、违法违规用地查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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