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规,山东省将对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普通住宅减免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免比例不低于40%。此举旨在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业主满意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省政府印发的《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将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对该办法进行解读,重点解释了备受关注的“空置房屋缴纳物业费”问题。根据新规,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房屋,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将减免,减免比例不低于40%。这一规定是为了解决我省业主自治组织不完善的问题,以及物业服务收费乱象和投诉难题。《办法》明确了物业服务收费、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其他服务收费四个基本概念,并规定了定价机制和收费办法。例如,《办法》规定,配套物业设施不到位的可以减免物业公共服务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空置房屋物业费减免比例不低于40%。此外,车位未停放机动车可以免收停车服务费,业主也将获得免费出入证等福利。省物价局副局长李东方对于空置房屋是否应缴纳物业费以及减免比例进行了解释。他表示,根据不同的意见,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减免;具体减免比例和程序将由市县政府价格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但减免比例不得超过60%。此举旨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并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李东方还指出,减免比例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热门地段的房屋入住率高,减免比例可以略高,而度假型小区的减免比例则要适度,以免影响物业公司的正常运营。对于其他物业空置的情况,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减免与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约定有关。该规定的实施将提高业主的获得感,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