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一位消费者投诉购买家具时遇到了问题。他在一家家具店定购了一套配套家具,但到货后发现有不符合承诺的情况。店家拒绝更换,还要求额外支付300元。消费者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解决此问题。烟台市消费者协会回复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店家应当保证商品与承诺相符,提供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应当退货或更换。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所投诉咨询。
近日,有网友留言投诉:年前在芝罘区幸福南路烟台三顺家具店看好一套配套家具,老板说都有,交完定金后几天,老板通知床没有了,推荐另一款,加300元。事后将床沙发、茶几、电视柜、床头柜、梳妆台送来了,说餐桌要年后再送,将送来的家具费用结清后等待餐桌。年后回来,老板告知餐桌没货,让自己想办法购买,退货不可能。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请相关部门协助解决,谢谢!烟台市消费者协会对此回复:您好!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售后服务等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状况与表明的状况相符,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第二十七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依法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不得故意拖延。自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视为故意拖延。经营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修理的,应当履行退货或者更换义务,国家和省对修理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没有相同型号、规格的商品,不能满足消费者换货要求的,经营者应当履行退货义务。经营者履行退货义务,应当按照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履行退货、更换、修理义务,应当向消费者出具相应记录,并承担消费者运输、交通、误工等必要费用。请消费者携带证据到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咨询投诉。